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C77
14. (1) 爲第13(4)條的規定而刪剪影片,如非由監督執行,删剪影 影片刪剪部分由監 片的人須立即將該段删剪的影片交監督存放。
(2) 在不抵觸第(3)款的規定下,凡監督根據第13(4)條删剪的每段影 片,或根據本條第(1)款交由監督存放的每段删剪影片,監督均須保留, 保留期不少於5年,其後他可按他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該段影片。
(3) 根據第8條送影片的人,如其影片被删剪的一段由監督根據第 (2)款保留,該人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要求監督將該段影片發還給他, 除非該段影片已根據第(2)款按其他方式處置,否則在該人將根據第 13(4)條發給該影片的核准證明書交還監督時,監督須立即將該段影片發
還該人。
,
(4) 凡根據第13(4)條發出的核准證明書,在根據第(3)款交還監督後 ,該證明書須視為撤銷。
(5) 任何人不遵守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罪名成立,可處罰款
$10,000.
督保留
第VI部
上映影片
15. (1) 任何人上映影片,須在影片上映期間,將根據第9條發給該 影片的豁免證明書或其清晰影印本,或根據第13條發給該影片的核准證 明書或其清晰影印本,一直展示在用以容納觀眾觀看該影片的場所入口處 或近入口處的當眼位置,否則不得上映該影片。
不展示豁免證明書 或核准證明書,影
片不得上映
。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罪名成立,可處罰款 $10,000 •
第VII部
覆核委員會的設立及職能
16. (1) 為施行本條例,現設一覆核委員會。
(2) 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a) 司長是當然委員;
(b) 另有3位公職人員,由總督委任;及
(c) 6位非公職人員,由總督委任。
(3) 除第17(6)、18(7)及19(8)條另有規定外,會議的法定人數為6名 委員。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覆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