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電影檢查條例草案
C69
(a) 對一般公眾人士上映;
(b) 對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上映;
(c) 在特定的地方上映;
(d) 於特定的時間上映;
(e) 為特定的目的上映;
(f)上映一次;或
(g) 上映超過一次,
該影片並須受另一項條件規限,即影片上映時,不得對該影片根據第8條 送時的版本作-
(i) 任何增添;或
(ii) 任何删剪。
(3) 凡影片根據本條獲得豁免,監督須立即向根據第8條送影片的 人發出豁免證明書,所發證明書須——
(a) 依照規定的格式;及
(6)批註豁免的條件。
(4) 如監督在考慮第10(2)條所指的事項後,認為根據本條獲發給豁 免證明書的影片應根據第8條再度送,則可用親收送達或掛號郵遞送達 方式,以書面通知獲發給證明書的人,撤銷該證明書。
(5) 凡影片根據本條接受處理,無須繳付費用。
10. (1) 凡影片根據第8條送呈後,除非是根據第9條處理,否則, 監督須盡快(無論如何須在該影片送後7個工作天內)為該影片委派一名 檢查員,同時可委派不少於兩名顧問。
(2) 檢查員須盡快觀看影片及考慮以下事項,以便根據第(4)款作出 決定
(a) 該影片是否刻劃、描繪或涉及殘暴、虐待、暴力、罪行、恐怖、
殘缺、性事,或猥褻或令人厭惡的言語或行為;
(b) 影片是否提及某一類公眾人士的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民族來
源、原屬國籍或性別,而以此污蔑或侮辱該類人士;及
(c) 上映該影片會否令香港與其他地區的良好關係嚴重受損。
(3) 檢查員在觀看影片及考慮第(2)款所指的事項時,並須顧及以下 事項一
監督及檢查員對不 獲豁免影片採取的
行動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