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BETTING DUTY (AMENDMENT) BILL 1987
草案第2(a)及(d)條亦對原有條例第4C(1)及(3)條作出修訂,藉以規 定:撥供派彩及獎券基金的數額,分別為投注額的百分之五十九及百分之三點五。
3.
立法局可依據經修訂的原有條例第4C條(1A)款(見草案第2(b)條),藉 通過決議案辦法而修訂上述百分率。
4. 過渡性條款規定:自1986年7月1日起須付給賽馬會的佣金為百分之七 點五(草案第3條)。
5.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和開支方面都没有影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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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ASIB/I CR 28/581/75 IV
Enclosure No. 1
S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