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2) 縱然本條例已將《公眾衞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12(1)(h)條廢除 (第132章)

,但在本條例實施之前,一直根據該條例第12條就該條例第12(1)(h)條 所述妨害而發出的有效通知書,必須當如該第12(1)(2)條未遭廢除時一樣

繼續有效。

附表

[第38條]

相應修訂

項目

法例

修訂範圍

1. 《工廠及工業經營

條例》

修訂第9A(5)(b)(ii)條,在“generally”後加上 "other than in respect of noise affecting persons

(第59章)

not employed therein”。

2. 《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

條例》

第12(1)條-

(第132章)

(a) 廢除第(g)段末的分號,代以句號;

(b) 廢除第(h)段。

3.

《海底隧道條例》

(a) 廢除第27條。

(第203章)

(b) 廢除第61(d)條。

4.

《海底隧道規例》

廢除規例第4(p)條,

5.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C273

(a) 第4條-

(1)廢除第(11)段內“or keeps any animal or bird which is a source of annoyance

to any neighbour by reason of any noise made by such animal or bird;";

(ii) 廢除第(13)段;

(iii) 廢除第(25) 段内“noisy,”

(b) 第13條——

(i) 廢除第(1)(a)款;

(ii) 廢除第(1)(b)、(1A)、(6)(a)及(7)款; (iii) 廢除第(2)、(3)、(4)、(5)及(6)(b)款。

(c) 廢除第13A條。

(d) 廢除第37條第(b)及(c)段。

(第203章附屬法

例)

(第228章)

(e) 廢除第38條。

6.

《簡易程序治罪(許可 工程)規例》

廢除整條規例。

7. 《簡易程序治罪(香港

廢除整條法令。

機場噪音)(豁免)令》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第228章附屬法 例)

(第228章附屬法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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