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噪音管制條例草案
(a)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
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喇叭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 經營貿易或業務。
(2)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宅樓宇內操作、或促使或准許他人操作 任何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或通風系統的任何部分,發出的噪 音成了煩擾別人的原因,即屬犯罪。
(3)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宅樓宇或公眾地方畜養動物或雀鳥,該 動物或雀鳥發出的噪音成了煩擾別人的原因,即屬犯罪。
(4)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為吸引他人注 意其貨物、商品或買賣而發出噪音,該噪音並且成了煩擾別人的原因,即 屬犯罪。
(5) 任何人觸犯本條罪行,可判罰款$5,000。
建築地盤發出的噪音
C239
6.
(1)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 或於一般假期的任何時間,在任何地方使用、或促使或准許他人使用任何 機動設備進行任何非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建築工程,並在進行工程時,出現 以下情形,即屬犯罪——
(a) 未持有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或
(b) 不符合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條件。
(2)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於下午7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 於一般假期的任何時間,在任何地方進行、或促使或准許他人進行任何為 本款目的而規定的建築工程,並在進行工程時,出現以下情形,即屬犯 罪-
(a) 未持有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或
(b) 不符合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條件。
(3)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於非一般假期的任何一日,由上 午7時至下午7時,在任何地方進行、或促使或准許他人進行任何撞擊式 打樁工程,並在進行工程時,出現以下情形,即屬犯罪-
(a) 未持有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或
(b) 不符合與該工程有關的有效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條件。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建築地盤發出的噪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