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SIRABLE MEDICAL ADVERTISEMENTS (AMENDMENT) BILL 1988

9. Clauses 9 to 11 terminate, as from a date to be appointed, the exemption of labelled containers and packages from the new prohibitions.

10. It is estimated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ill will require a non-recurring expenditure of $900,000, being the cost of additional st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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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不良醫藥廣告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將受到禁止刊登廣告的任何藥物、外科手術儀器或治療方 法的項目增加,並且使原有條例較容易施行。

2. 容器或包裝內置有藥物、外科手術儀器或治療方法,而容器或包裝加有標 簽者,其銷售或供應仍受現行禁止規定所管制,直至本草案第II部生效實施之 時。

3. 原有條例第3條禁止聲稱任何藥物、外科手術儀器或治療方法對附表所指 疾病有療效的廣告。草案第2條修訂條例第3條

(a) 從而使禁止刊登有關廣告與否並非在於廣告所聲稱事項,而是在於廣告是 否會導致有關藥物、外科手術儀器或治療方法被用作任何新附表1及2所 指的用途;

(b) 從而規定:若廣告表明某人是藥物或外科手術儀器的製造商或供應商,或 可提供治療,該名人士便被推定為促使刊登有關廣告的人,直至他(她)能 反證情形並非如此;

(c) 從而規定:若廣告顯示可用某些方法與某人聯絡,因為該名人士製造或供 應藥物或外科手術儀器,又或可提供治療,該名人士便被推定為促使刊登 有關廣告的人,直至他(她)能反證情形並非如此;及

(d) 從而規定:作為一項臨時措施,新修訂條文並不適用於銷售或供應置於容 器或包裝內的藥物、外科手術儀器或治療方法,而容器或包裝加有標簽 者。

4. 作為一項臨時措施,草案第3條加添新訂第3A條,從而規定:若藥物 外科手術儀器或治療方法置於加有標簽的容器或包裝內,而該加有標簽的容器或包 裝可能導致有關藥物等被用作任何現時附表所指的用途,其銷售或供應便受到禁 止。

5. 草案第4條修訂原有條例第4條(禁止刊登與墮胎有關的廣告),從而規 定:本條文所作的推定乃上文第3(b)及(c)段所提及的推定。

6. 草案第5條加重現時觸犯法例的罰則,有關罰則對違反新訂第3A條的規 定亦可適用。

7. 草案第6條使總督會同行政局可修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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