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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RSES REGISTRATION (AMENDMENT) BILL 1987
198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主要目的是使醫務衛生署護理處長取代醫務衛生署署長出任 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並就該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主席事,作出規定。
2. 草案第2(a)條在「主席」一詞的定義內,將在主席暫時缺席期間當選為代 主席的委員包括在內。草案第2(b)條規定:「署長」一詞定義內的醫務衛生署署長, 現由醫務衛生署護理處長取代。(這項規定使護理處長取代醫務衛生署署長成爲香 港護士管理委員會當然委員。)草案第2(c)條刪除業已取消的護士總監職銜。
3.
草案第3(a)條規定:一名由醫務衛生署署長提名的政府註冊護士得取代 護士總監出任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委員;護士總監一職現已廢除。本草案條文並就 由總督委任一名由香港中文大學提名的額外委員,以及一名非有關專業人士為該委 員會委員一事,作出規定。草案第3(b)條就由委員選舉主席,以及主席任期、缺席 和辭職等事,作出規定。草案第3(c)條把香港中文大學提名的社會研究顧問一職廢 除,因為該委員會現已有一名由香港中文大學提名委員。
4.
草案第4和第5條規定:現由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辦事處取代醫務衛生 署總部,作為存放護士登記冊和登記護士名册的地方。
5.
草案第6條列明對護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和登記護士(登記及 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的相應修訂。該等規例賦予醫務衛生署署長的權力和職責,現 轉由香港護士管理委員會主席執行。
6.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没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