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人士基金會條例草案
(6) 爲每一財政年度擬備基金會帳目結算表,該結算表須包括收支表
及資產負債表,且須由理事會主席簽署。
(2) 基金會帳目結算表依第(1)(b)款的規定簽署後,須於有關的財政 年度結束起計6個月內,或由總督訂定的較長期間內,由理事會主席交 予核數署署長。
(3) 基金會帳目及已簽署的帳目結算表,須由核數署署長審核;核數 署署長須證明該結算表正確無誤,但如他認為有必要時,可擬備報告另加 說明。
基金會的管理費用
13. 下列文件須於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的12月31日或該日之前,或報告 於總督訂定的較後期限內提交立法局——
(a) 一份遵照第12(1)條規定而簽署的基金會帳目結算表,連同第 12(3)條所規定由核數署署長發出的證明書及核數署署長可能擬 備的報告;
(b) 由理事會擬備有關在該財政年度內代基金會所作活動的報告;及
(c) 總督認為有需要就(a)及(b)段所述的帳目或報告而擬備的其他報
告。
14. 政府如在任何財政年度內為基金會提供管理服務,則—
(a) 政府就提供這些服務所承擔的一切費用,須從政府一般收入支
付;
(b) 如財政司作出指示,須將由他訂定的管理費用,從基金會收益中 撥付政府一般收入,惟該管理費用不得超過該財政年度內基金會 收益的21%。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在設立伊利沙伯女皇援助弱智人士基金會,其 宗旨是為香港弱智人士的利益,運用1986年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訪港 紀念金幣銷售所得純利。基金會亦將會獲得其他款項(草案第3條),包括 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的捐款及由政府一般收入中相應撥付予基金會的款 項。
中文本非本條例草案的一部分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