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MENT (AMENDMENT) BILL 1988

1988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目的在調增法庭對僱傭條例及其下述附屬法例所列罪項可 處的最高罰款;有關附屬法例即:職業介紹所規例、僱用兒童規例和婦女及青年 (工業)規例。當局經對這些法規所列罪項的嚴重性重新作出評估,從而導致制定本 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現依照該項重新評估,而調增上述罪項的規定罰款。

2.

本條例草案以新加訂條文第74條取代原有條例第73(3)條,以便與修訂 罰款水平趨於一致。該新訂條文授權依據原有條例所制定的規例,包括依據第62

所制定的規例,而科處不逾$20,000罰款。

3.

本草案並藉此機會刪除原有條例第59(3)條及第63(5A)(c)條,因爲簡易 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已具備該兩條條文的作用,

4.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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