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MENT (AMENDMENT) (NO. 2) BILL 1988

1988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草案主要修訂僱傭條例第VB部,從而就發付長期服務金予因健康欠佳 或年老而辭職的僱員(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事作出規定,並規定須發付長期服務 金予有資格領取該等款項,但在服務期間死亡的僱員的家屬。

2. 草案第2條加入「子女」及「配偶」等詞的定義,並擴大「有關日期」的意思。

3. 草案第4條授權有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並以健康欠佳為理由而辭職的僱 員,毋須給予通知或以款項代替通知而終止其僱傭契約。

4. 草案第6條以新的第31條取替舊約,從而使服務期已符合有資格領取長 期服務金的規定服務年資的僱員,如未獲發付遣散費而遭解僱或以健康欠佳或年老 為理由而辭職時,有資格領取上述款項。

5. 草案第6條增訂新的第31RA條,使一名已故僱員的家屬有權領取長期服 務金,如該名僱員的服務年資符合規定的服務年資而於在職期間死亡的話。

6. 草案第8條增訂一新的條款,規定在被解僱時每月賺取超過$11,500,而 在被解僱前的一年內賺取少於上述數目的非體力勞動僱員,有權領取長期服務金: 以防止僱主通過在解僱前不久故意提高工資的方法,逃避支付長期服務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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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草案第10條增訂一新的條款,規定僱主須首先支付予一名已故僱員的家 屬長期服務金,而該長期服務金應從應付的公積金或年積金中扣除。

8. 草案第11條删除原有條例第31ZC條所提及有關僱員死亡的部份。草案 第17條删除附表六內載關於僱員死亡的條款,因新增條款已載列在新訂的第 31RA 條。

9. 草案第14條加列一項與第VA部及第VB部有關的補-

性條款,從而規 定:當僱員退休時所獲得的退休福利並不遜於長期服務金,則日後計算其應享有的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時,該僱員在退休前的一段僱聘期間,將被視作屆滿,而其後 重新受僱用的僱聘期間,將會獨立計算。

10. 草案第15條授權勞工處處長就所用的申請書及證明書的形式,加以規 定。草案第16條修訂第64條,以便根據第31RA(6)條規定而進行檢控一事,亦需 徵得勞工處處長的同意。

11. 草案第3、第5、第7、第9、第12、第13及第17條屬輕微修訂或相應 修訂事項。

12.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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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EMB CR L/M 105/88

Sir,

Enclosure No.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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