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费

合营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在深圳的会址及其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所需经费。

六、附则

本章程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廿六日经合营公司董事会执委会

通过,并报中核总备案。

本章程由合营公司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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