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3.

INSURANCE COMPANIES (AMENDMENT) BILL 1988

草案第5(a)條刪除原有條例第40(1)和(2)條並代以新條文。新訂的第 40(1)和(2)條授權保險業監督可以引用現時根據原有條例第40條就全部保險業務或 某類別保險業務發出同類指令的理由,指令中止一位認可承保人的認可資格,使不 能繼續經營保險業務內某類保險的部分業務。實施原有條例的經驗顯示,必須進一 步擴大原有條例第40條所賦予保險業監督的權力,否則他便無法撤銷認可承保人 經營保險業務內某類保險的部分業務的認可資格。草案第2(1)條就認可承保人登記 册應予記錄的事項,因應修訂原有條例第5(1)條。

4.

草案第6條加插新訂的第VIIIA部。新訂的第53A(1)條訂立一項一般 性禁令,以防止透露根據原有條例取得的資料。新訂的第53A(2)和(3)條指定在甚 麼情況下以及,在某些時候,對那些人,可以不受上述一般性禁令規限而透露該等 資料。新訂的第53條授權保險業監督將與某些承保人事務有關的資料,向香港以 外地方的保險業監察機關透露,但保險業監督須認爲該等機關已受適當的保密規定 所規限。新訂的第53C條規定,如保險業監督已批准有關審查,認可承保人在香 港的辦事處或代理須容許本港以外地方的若干保險業監察機關審查其帳簿、帳項和 在香港的交易記錄。

5. 草案第7條是過渡性條文。該條文規定:草案第2(a)條對原有條例第 5(1)(b)條所作修訂,即認可承保人登記冊上必須記錄新項目的規定,得適用於所有 認可承保人,無論該等承保人是否在本草案實施前已獲認可。

6.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和開支方面都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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