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ING (AMENDMENT) (NO. 2) BILL 1988
1988年銀行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草案修訂銀行業條例第120及121條,從而准許有關人士向在香港擔任 指定的法定職位的人員及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該等法定職位相應職務的有關當局, 透露根據原有條例所取得的資料。
2. 草案第2(2)(c)條修訂原有條例第120(5)條,從而加入新的第(2)段,授權 銀行監理專員向新條文第120(5A)條(參閱草案第2(3)條)所指定的在香港擔任法定 職位的人員透露有關資料,只要銀行監理專員認為透露該等資料「可使或有助該名 人士執行該職位的職務」
3. 草案第3條修訂原有條例第121條,從而加入新規定第(2A)款,授權銀行 監理專員向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新條例第120(5A)條所指定的法定職位相應職務的 有關當局,提供有關在香港立案註冊的認可機構的事務資料。不過,該等資料,只 能在銀行監理專員認為該有關當局受到適當的保密規定限制,而有關資料亦可使或 有助該有關當局執行其職務的情況下,才可向上述有關當局提供。
4.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或公共開支都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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