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IES (AMENDMENT) BILL_1988

institutions to make a statement of the particulars of such transactions

ilable for inspection and to be copied.

4. The Bill has no Public Service staffing or public expenditure

implications.

198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公司條例若干條文;該等條文規定,凡條文對其適 用、而經依據銀行業條例領牌或註冊的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認可財務機構」),均 必須透露其所給予董事或其他人等的貸款詳情或與貸款有關的交易詳情

2.

草案第3條修訂原有條例第161B條,從而有限度豁免認可財務機構及 其控股公司遵照本條規定,在年度賬目中提供有關董事或其他人等貸款的交易詳 情。如貸款額及交易條款並非特許優惠性質,或雖屬特許優惠性質,但該等牽涉有 關人士的交易總款額不超過$10,000,000,則這項豁免方予適用。

3.

草案第4條在原有條例內加插新訂第161BA條,規定認可財務機構及 其控股公司必須設置一登記冊,以載錄第161B條所提及的交易,同時,亦規定認 可財務機構必須就該類交易的詳情,製備書面報告,以供公眾或有關人士查閱、加 以複製或抄錄。

4.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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