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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ELECTORAL PROVISIONS) (AMENDMENT) BILL 1988
1988年立法局(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如下
(a)
就立法局民選議員自動接受議席的事宜作出規定,並將該等議員可以決 定拒絕接受議席的期間,由30天減至7天;以及
(b)
2.
放寬選舉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367章)下預先登記的規定,從而容許功 能組別中有資格登記而尚未登記的潛在選民根據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 (香港法例第381章)登記,以便在1988年的選舉中投票或爭取提名為 候選人。
草案第4條修訂原有條例第6條,從而規定;除非民選議員在憲報公佈 其當選後7天之內,通知總督他已決定拒絕接受議席,否則即視作自動接受議席。
3. 草案第5及第6條分別修訂原有條例第13(3)條及第20(1)條,從而准許 符合資格但尚未依據選舉規定條例(香港法例第367章)登記的潛在選民根據原有條 例的規定,在功能組別內登記。通常,這些人士必須先在前述條例下登記,然後才 可在後述條例下登記。為便在1988年的選舉中投票或爭取提名為候選人,這項規 定已予放寬。草案第7條對立法局(選舉規定)(選民登記及委任特派代表)規例作出 相應修訂。
4.
原有條例第二附表已加添衛生界選民分組(在新成立的醫學及衛生界功 能組別下),該附表提及在該選民分組所包括團體的會員大會上投票的權利,故草 案第2條對原有條例第2條作出相應修訂草案第8條對郵政署規例稍作相應修 訂。
5.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及公共開支,都没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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