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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十六日
(1) 房委會成員組織應有較廣泛的代表性;
(2) 各代表要求逐步採用選舉制度,選出房委會委員;
(3) 各代表對於房委會日後或會藉逐步提高公屋住戶租金以達致盈餘一事,表示關注;
(4) 政府應繼續承擔房委會在財政方面所冒的風險。
鑑於上述最後一點與條例草案第3條有關,我們其後曾要求政府當局加以澄清。在接獲回覆 後,議員深信該項規定不會對房委會構成無法負擔的責任。無論如何,原有條例第12條已聲明 房委會須先獲得總督批准才可借款。政府是房委會的唯一業權人,定會爲房委會的債務提供擔 保。
其餘意見與條例草案無直接關係,不過可供政府當局及改組後的房委會作為參考。
主席先生,我謹此支持動議。
張人龍議員致辭:主席先生,自從房屋司於去年十一月底公佈有關房屋委員會於本年四月一日進 行改組的建議以來,引起了各方面人士廣泛的討論。其中,當然是有人支持改組的建議,但是, 亦有不少人對改組的內容提出質詢和表示憂慮。今日,我打算就一般人對房委會改組的幾個憂慮 發表一些意見。
首先是有關房委會的「獨立法」。歸納有關這個問題的論點,我們不難察覺當中存在着一些矛 盾。一方面,有不少人憂慮改組後的房委會「過於」獨立,不受政府及立法局的監察,因而它制訂 政策的過程和日常運作,會跟其他政府架構和政策脫節。這個憂慮或多或少是與懷疑政府放棄對 公共房屋的承擔有關。另一方面,亦有意見認為改組後的房委會仍然「不夠」獨立。他們批評改組 後的房委會保留現有的委任制度,擔心由房屋署署長出任副主席會影響房委會的獨立性等等。其 實,有關房委會的獨立性,我認為應該從一個「協調」和「制衡」的角度來看。所謂「協調」,是著重 各有關架構在工作上的分工和配合;所謂「制衡」,則指架構間在權力方面的分配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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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房委會改組的建議看來,我認為改組的方向是正確的。改組後,房委會和行政立法兩局的關 係大致上是保持不變,即有關重要策略的改變仍須行政局審核通過,而立法局仍繼續處項房屋條 例的修訂事項,審議新訂或修訂的房屋政策;而其屬下的財務委員會,則仍負責批准撥款的申 請。誠然,改組後的房委會在制訂和推行日常政策時是有更大的彈性,以便更有效地推行長遠房 屋策略。從房委會在過去十多年的良好表現來看,我們應該對它的未來有更大的信心。
另一個改組的焦點話題,是房委會的新財政安排。有些人憂慮房委會變成一個「牟利」的機構。 其實,這個說法是没有根據的。第一,房委會的租金和樓價政策,仍然是依照行政局所通過的原 則 —— 即按照市民的負擔能力而制訂,改組與否並沒有帶來任何的轉變。至於商業租戶方面,政 府當然没有理由要資助他們,而房委會在這方面可以獲得利潤,實在是值得嘉許的。第二,我們 不應忘記政府在過去和未來在土地和資金方面,均對公共房屋作巨額資助。單看房委會的收入而 不計算政府的資助,從會計的角度來看,是不合理的。又有一些人憂慮有關未來盈餘的處理。其 實究竟有没有盈餘,現在還言之過早。反之,政府在未來十二、三年內,估計還要在土地和資金 方面爲房委會提供約600億元的資助。即使有一日房委會真正出現盈餘,我認為政府亦應該有權 去決定其中部份盈餘的用途。由於社會的資源是有限的,所以除了房屋方面,政府還須兼顧不同 人士在其他方面的需要。
政府公佈委任鍾逸傑爵士為首位非官守房委會主席,亦引起一些爭議。我認為在鍾爵士正式上 任前就予以質疑,實在是言之過早。從另一角度來看,鍾爵士在政府多年來所累積的豐富經驗, 且曾經參與房屋委員會各會議,對於領導房委會的工作,實有一定的幫助。
去年七月,我們在休會辯論時討論「長遠房屋策略」,多位議員均表示支持;而1988房屋(修 訂)條例草案的目的,亦是要有效地推行長遠房屋策略。為此,本人支持通過是項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