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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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二讀辯論
198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
周梁淑怡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以立法局議員研究上述條例草案專案小組召集人的身份,首先報告專案小組在審議 過程中曾提出的論點。
在談及條例草案內容之前,我首先提出各位專案小組成員及大部份非官守議員均表關注的事 項,就是當局宣佈閣下委任首位非公職人員出任房屋委員會主席的時間問題。此舉實有先發制人 之嫌,因為條例草案未經專案小組審議及本局辯論之前,當局便已假定條例草案定會獲得通過。 各議員對這程序上的疏忽,深感遺憾
。
不過,專案小組雖然提出這項投訴,但在着手處理條例草案時,決定對立法程序時間表的問題 採取完全開明的態度,既不倉促行事,亦不會為了向當局還以顏色而拖延條例草案的通過。我們 承認當局去年就「長遠房屋策略」發表聲明時,立法局議員已從政府獲悉擬改組房屋委員會(以下 簡稱房委會)的計劃,而有關改組方案已獲房委會贊同,其後條例草案於四月中在憲報公布,以 便有足夠時間進行研究及作出反應。行政立法局議員房屋小組亦於行政局決定在立法局提出這條 例草案後,即時獲悉草案的內容及預定的立法程序時間表。
儘管如此,我們仍建議政府當局,原則上最好勿預期條例草案會獲通過而預先採取行動。
現在談到條例草案本身。
各議員一致支持修訂條例草案第2(a)(i)條,以便在委任副主席方面,有更大的靈活性。議員對 於在現階段由房屋署署長擔任這職位,均無異議,但同意日後應可順應時勢的需要而作出改變,
專案小組亦指出,條例草案第1(2)條未能達到在八八年四月一日對房委會施行擬議改變的預定 效果。政府當局其後同意應動議作出修訂,使期望的效果得以達成。
胡法光議員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修訂這條文的動議。
專案小組曾討論否委任前任公務員爲房委會主席,結果出席會議的議員達成一致意見,認為只 就這份工作而言,小組不予反對,但委任前任公務員為類似的獨立機構的主席是否恰當,則應另 行個別考慮。
條例草案第7條授權房委會可將款項撥入儲備金,及授權財政司可指示房委會將盈餘款項繳付 給政府。議員根據新財政安排對此等事項作出考慮,結果予以接受,因為前者屬運作上的必要措 施,而後者則為可予接納的條文,以確保接受房委會服務的市民及廣大市民的利益得以均衡。
專案小組在討論時發覺另一項重要問題。議員對於房委會改組後會否影響本局監察政府在房屋 方面的工作的權利,特別關注。我們獲得當局保證,房委會的帳目及年報仍會提交本局省覽,議 員亦可隨時在本局提出質詢。本局轄下的政府帳目委員會仍繼續有權就財政問題向委員會提出質 詢,而兩局議員房屋小組與政府當局亦會繼續保持密切工作關係。出席會議的議員似乎對當局的 保證普遍感到滿意。
若干公屋代表曾就這項條例草案向專案小組提交意見,內容除涉及我剛才讀到的一些問題外, 主要集中於下列數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