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的修訂
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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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4及5條獲得通過。
1988年懲教署(拘捕權)條例草案
第1及2條獲得通過。
附表獲得通過。
本局會議隨即恢復。
條例草案三讀
律政司報告謂
198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8年懲教署(拘捕權)條例草案
已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而毋須修訂;而
1988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
198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及
1988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亦通過委員會審議階段但須予修訂。律政司動議三讀以上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上述條例草案經三讀通過,
O
其他議員所提出的動議
釋義及通則條例
何承天議員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何承天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依照已送交各議員的議事程序表所載,就1987年建築物(設計)(修訂)規例,提 出我名下的決議案。
決議案的目的是為已修訂的規例第3(1)條再加修訂,使規例中有關防護屏障的規定,同時適 用於露台及騎樓。
這是立法局議員為研究上述修訂規例而成立的專案小組所同意的事項之一。專案小組曾與政府 官員舉行過一次會議,會後再以文書聯絡,進一步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