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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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草案第3條已重新草擬,從而使條例第22條規定,區議會或議局的議員在出任新的選區 議員職位的前一日,即視為辭去其原來的議員職務論。立法局專案小組一些成員認為,由 於現時第22條的條文規定,議員獲委任或獲選入另一議局或區議會,便會視為即時辭去 其原來的議員職務,如此一來可能會在議員辭去其原來區議會或議局職務,直至他出任新 的議員職位期間,有二或三個星期的「懸空期」,這實在並不妥善。政府認為以往未遇到這 方面的實際困難,而且日後也不大可能會有問題。不過,政府同意應該消除「懸空期」。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提出動議。

建議的修訂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修訂獲得通過。

經修訂的第2及3條獲得通過。

新訂的第 3A 條。「撤銷及取代第22A條。」

條文經過首讀,並經按照會議常規第46條第(6)段的規定,下令記錄在案,以便二讀。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人根據會議常規第46條第(6)段,謹此動議二讀傳閱文件新擬的第3A條。

第3A條已重新草擬,目的在使原有條例中的第22條能明確阻止市政局或市區區議會議員, 在區域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轄區內區議會選舉中,角逐席位,或被選出任議員;反之亦然。正如 胡法光議員較早時指出,專案小組的成員擔心,現時似乎並無規定,市政局議員如在區域市政局 轄區內區議會當選區議員時,便要辭去市政局議席,及規定區域市政局議員如在市區區議會當選 區議員時,須要辭去區域市政局的議席。不過,當局相信現行條例與新擬條例草案,均足以防範 這不規則的情況發生。但無論如何,在即將舉行的區議會選舉中,並無市政局議員提名競選區域 市政局轄區內的區議會席位。不過,當局再一次承認,這條法例可加以澄清,以免產生誤會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文經過二讀。

布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本人動議將新訂的第3A條列入本條例草案內。

建議中的新訂條文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新訂的條文獲得通過。

1988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第1及2條獲得通過。

第3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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