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
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胡法光議員致辭的譯文:
457
主席先生,1988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的目的,在使一名人士可以同時兼任市政局民選 議員和市政局轄區內任何一個區議會的民選議員。提出這條例草案,是由於當局建議終止市政局 和市區區議會之間有若干共同成員的現行措施
。
兩局議員憲制事務小組及立法局議員為研究這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專案小組經已對條例草案的內 容詳加審議。
專案小組曾會晤市政局多名代表及市區區議會各位主席,聆聽他們對擬實行的變更的意見。
總括而言,市政局對條例草案感到不滿,並不支持,但區議會的反應則頗爲贊成。市政局埋怨 當局倉卒提出條例草案,事先未進行-
份諮詢
。
政府在去年底公佈條例草案所載建議,使那些希望與其區議會保持聯繫的市政局議員,只有極 少時間為本年三月十日區議會競選事宜進行籌備。
市政局議員曾提出一些反建議。他們希望當局能撤銷這些擬議的變更或押後施行,而最低限度 亦應容許市政局民選議員繼續出任區議員,以便保留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之間的連繫。對於市政 局議員所關注的多項問題,我們亦同樣關心,並且體會那些擬在即將來臨的區議會選舉中參選的 市政局議員的處境。
儘管如此,專案小組認為這條例草案所載是一項獨立措施,目的在於消除現行法例中一項限 制,實質上不會預先斷定白皮書的內容。
事實上,條例草案並非設法直接推行該項終止市政局議員成為市區區議會當然議員的擬議措 施,也不是為撤銷這種連繫後的取代方式而提出解決辦法,因為這項問題將來須由其他有關法例 處理。
議員通過這條例草案,並不表示白皮書就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日後的連繫問題所提出的任何方 案,他們都必須支持。
小組審議條例草案期間,發覺現行法例中有兩項法律問題必須澄清。第一項問題是:當局宣佈 某區議員當選為另一區議會的議員時,該名區議員是否即使其原有區議員任期仍未屆滿,亦須立 即請辭。若然,則他在辭任後而尚未就任另一區議會的職位前,便有一段時間並非擔任任何區議 會的議員。
第二項問題是:在現行條例草案的條文中,似乎無規定在區域市政局轄區當選爲區議員的市政 局議員,必須辭去市政局的議席,亦無訂明區域市政局議員在市區當選區議員後,必須辭去區域 市政局的議席 。
政府當局已表示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若干項修訂,堵塞上述兩項漏洞,我對此甚感欣 慰
當局提出1988年選舉規定(修訂)條例草案,已掀起很多爭論,甚至贊成草案所建議措施的人 士,對於提出這條例草案的時間安排,亦難敢恭維。
我個人認為在時間的安排上實有不當,但我仍然支持這項條例草案,因為延遲通過,只會引 起更多混亂和複雜的局面,
我認為未有任何迫切需要,以致急於在政制檢討快有定論之前,匆忙在這階段作出變更。鑑於 政制檢討白皮書對市政局與市區區議會的日後發展,以及兩者之間將來的關係及聯繫,都有全面 及詳盡的說明,因此政府先行公佈該份白皮書的內容,才是適當的處事程序。
當白皮書的內容及執行時間表經過辯論,最後獲得原則上贊同後,事情的整體發展趨勢便會豁 然明朗,屆時當局便可按部就班,分期向本局提出各項有關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