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立法局 ————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449
保安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政府認為現行的措施,足以應付在多層大廈發生的火警
就消防處的設備來說,該處目前所使用的最高架空設備,是三張50米高的旋轉台鋼梯,可伸 展至大厦十五樓左右的高度。在現有的這類設備中,這算是最先進的產品。(倫敦及紐約消防局 所使用的同類設備,高度只有30米。)海外製造商現正研製一種消防設備,能夠伸展至高過50 米。消防處會不斷留意這方面的最新發展,在新設備可供使用時,便會評估其效能。該處特別要 確保新設備即使更長,也不會引起太多的技術問題,因為在使用現有的這類設備時,曾經出現技 術上的困難。
我們不能期望今後研製的架空設備,能夠趕上多層大廈的高度。因此,全球的消防局所採用的 方法都是,當樓宇超過某一高度之後,就着重加强樓宇內的固定防火系統。本港消防處對所有新 建築物的圖則進行審核,確保建築物內設有適當的防火裝置。該處根據建築物的用途,規定建築 物內要有下列一種或多種防火設備:
(a) 消防龍頭及捲筒膠喉;
(6) 自動滅火灑水系統;
(c) 煙霧及熱力感應器;
(d) 抽煙系統;
(e) 加壓樓梯
(S) 消防電梯;
(g) 緊急發電機;及
(h) 滷素固定滅火裝置系統。
樓宇內安裝了規定的防火設備後,當局才發出入伙紙。此後,每年須由註冊承辦商檢驗這些設備 一次,並向消防處處長證實這些設備操作正常。若火警在一幢未落成大厦的高層發生,而該幢大 厦尚未安裝滅火設備,則消防處為求把十五樓以上各層的火撲熄,便須要利用滅火喉進行灌救。 (如建築工程阻礙了消防員進入大厦的通道,即使火警是在十五樓以下發生,消防員也須利用滅 火喉才能進行灌救工作。)
至於大厦的後座,若是住宅,其設計必須能夠讓消防處的設備到達大厦30米以內範圍;若屬 工業及商業樓宇,則須讓消防設備直達大厦。
關於疏散措施的指引,政府經常透過電視、電台、海報和防火運動,向廣大市民宣傳防火訊 息。政府並廣泛派發一些以膠貼形式印製的告示,提醒多層大廈住戶:
(a) 當火警發生時,切勿乘搭電梯;
(b) 切勿阻塞走火通道;及
(c) 切勿任意鎖上出路大門。
此外,消防處亦應大廈管理處的要求,協助制訂疏散計劃和進行防火演習。
展能就業科人員的訓練
十、 許賢發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爲勞工處展能就業科人員提供何種訓 練,而調任該科的人員,其留任年期平均有多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