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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日
工商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現階段,我們會研究訂立新法例來對付新問題。正如我在剛才的 答覆中所說,我們已立例針對出現主要問題的地方。過去,當有新問題出現時,宣傳和勸導工作 通常已足以應付;但玩具問題則可能例外,我們現正研究本港主要贸易伙伴的玩具安全法例,以 決定是否需要就此事早日制訂特別法例。
保障次承判商所僱工人
六
譚耀宗議員問:鑑於現時「包工制」在一些行業日趨普遍,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此制度下 受僱的工人是否仍享有現行勞工法例的全部保障;若不然,則有那些方面不獲保障;當局將會採 取什麼措施使他們獲得應有的全部保障?
教育統籌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簡短的答案是:次承判商僱用的工人,可以享有現行勞工法例的全面保障。同樣,身 爲僱主的次承判商,必須遵行法例訂明有關僱主的一切義務。
在建造業,將工程轉判極為普遍,事實上,這是慣常而非例外的情形。在一九七七年,政府就 建造業次承建商欠付工資的明顯問題作出回應,在僱傭條例內加入新的部份,規定該行業的總承 建商及各次承建商,有責任代次承建商支付拖欠僱員的工資。目前似乎未有需要將這些條文擴展 至其他行業或職業。
根據僱員賠償條例的規定,在任何行業,次承判商的僱員,如因替總承判商工作而受傷,總承 判商須負起賠償責任。
當一名僱主無力清償債務時,無論他是否次承判商,其僱員均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墊支 欠薪。不過,如欠薪總額少於5,000元,便不能根據破產條例提出破產訴訟,破欠薪保障基金 亦因而無法墊支款項予僱員。有關方面將會於短期內向本局提出修訂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條例,使 索償總額少於5,000元的個案亦可獲墊支欠薪。我深信如果修訂獲得通過,小僱主包括次承判商 的僱員,亦可受惠。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包工制是頗複雜的,很多時會出現勞資爭議、僱傭關係不清及無人願 意承擔僱主責任的情形。那麼,政府是否應考慮使法例更清晰及擴濶其保障範圍,以包括一些其 他行業及職業?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相信到目前為止,我們認為只是建造業需要有代付欠薪責任 這項特別保障。正如我在剛才的答覆中所說,目前似乎未有需要將這些條文擴展至其他行業或職 業。不過,正如我剛才所說,僱傭條例經已為每一行業的工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譚耀宗議員問:主席先生,政府會否加強對所有行業的承包人進行宣傳,使他們對本身所承擔的 僱主責任,有更深入了解?
教育統籌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想勞工處一向都有撥出資源進行這項工作,而且成績相當美 滿。我深信各項宣傳計劃日後仍會繼續推行。
提高本港電壓
七、 潘宗光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對於將本港電壓提高至220伏特的建議,當 局曾否加以考慮及予以接納,若然,將於何時使建議付諸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