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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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建議是在較後階段通過法例,縮短當選議員接納出任議員的時間。主席先生,這些措施一併 實施後,會消除我所說的各項弊端
如上述修訂獲得接納,總督可能會指定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四)為解散立法局的日 期,而隨後的選舉則會在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星期四)舉行。至於新一屆立法局的首次會 議,則會在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三)舉行。
主席先生,對皇室訓令所作的第二項修訂規定,凡未在本局完成一切立法程序的條例草案,將 隨立法局解散而失效。根據目前皇室訓令的規定,條例草案或其他事務的審議,不因會期終結而 受影響。再者,雖然這項規定有可能不適用於立法局解散前最後一個會期的終結,但情況卻不是 非常清楚。因此皇室訓令的有關規定應予修訂,使這個問題絕無懷疑。要新一屆立法局議員繼續 完成上一屆未完成的工作,實在不合情理。
主席先生,第三,現建議刪除皇室訓令第二十五(2)條及二十七條內有關在條例每一條款旁加頁 邊註釋的規定,理由是頁邊註釋會引起文書及印刷上的困難,印刷中文本時困難更大。因此,現 建議改在每一條款左上方使用粗體標題,以代替現時頁邊註釋的做法。主席先生,這種形式在其 他地方的法例都普遍採用。
主席先生,最後,待本局在三月十六日及十七日辯論白皮書之後,我們會根據白皮書內就一九 八八年選舉下屆立法局議席所列明的政策,建議對英皇制作出修訂。
政府事務
動議
差餉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由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為執行差餉條例第36(1)(1)條的規定而訂定的數額 爲1,200元。
財政司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提出通過我名下的首項動議。這項修訂條文,旨在將樓宇最低 應課差餉租值由1,000元提高至1,200元,由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差餉條例第36(1)()條,凡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本局決議案所規定數額的樓宇,可豁免差 餉估價。 這項條文,主要是減低行政開支,而不是基於社會或其他理由,豁免小型樓宇的差餉估 filio
目前規定的1,000元數額,是在一九八四年制訂。根據估計,在一九八八至八九年度,向樓宇 徵收差餉及將差餉估價保存在差餉估價的成本達80元,而根據現行徵收率,向應課差餉租值 爲1,000元的樓宇徵收到的差餉,僅為60元。鑑於有需要盡可能收回成本及應課差餉租值已有 17%的整體增長,因此最低應課差餉租值,應由1,000元增加至1,200元。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動議。
此項動議,經向本局提出,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電話條例
財政司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