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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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電
10宗
吸煙用的物料
2宗
-煮食爐具產生的明火
2宗
- 起因不明
15宗
在15宗起因不明的火警中,有3宗情況可疑,包括二月二十一日發生的一宗在內。警方現已接 手調查。
在二月二十一日發生火警後兩天,消防處曾派員視察重慶大廈內各座建築物的消防設備、公用 地方和走火通道。該處現正準備檢控8名違例人士,控以阻塞走火通道的罪名。此外,並已向大 廈內72名違例人士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指他們觸犯了一些輕微罪行,例如打開或拆去 防煙門等。
消防處於三月三日再次派員視察該大廈,查看上次發現的違例事項有否改善,以及大廈內的住 宅單位有否改作其他用途。消防處對違例人士所作出的改善,大致上感到滿意。至於住宅單位改 作其他用途的問題,消防處發現大廈內設有16間未經登記的工廠,以及17間無牌食肆。有關的 詳細資料,已分別轉交勞工處和市政總署,以便採取所需行動
O
消防處向大廈內個別人士發出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內所列限期屆滿後,會再次派員視察。 此後,該局約每隔6個月,便會派員巡視該大厦、
其他改善措施包括:
。
(a) 成立一個由多個政府部門組成的專責小組,研究解決重慶大廈一類樓宇內的賓館住客所遇
到的火警危險問題;及
(6) 由消防處不時採取措施,以保障住客和遊客的性命財產,免受火警威脅。這些措施包括透 過大眾傳播界和防火運動來教育市民,以及着令負責視察大廈內公用地方和走火通道的人 員,提高警覺。
以合約條件聘任的首長級人員
十三、 陳濟強議員問題的譯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現時有多少首長級官員是以合約條件聘 任,而根據現行辦法,這些官員約滿後轉職私人機構時,是否不必預先取得政府批准?若然,政 府會採取甚麼措施,以確保上述官員約滿離任時,政府不會出現高層人員短缺情況?
布政司答覆的譯文:
。
主席先生,截至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爲止,在本港1024名首長級人員中,共有299名是以合約 條件聘任的。在這些以合約條件聘任的人員中,77名是以合約條件重行受聘的退休人員。由於 這77名人員以前是按可享長俸的條件受聘,所以均須遵守適用於可享長俸人員退休後的規則, 根據這些規則,他們如在最終離開公職後兩年內(即最終合約期滿後的兩年之內)從事外間工作, 必須取得政府批准。
除支取長俸人員外,凡以合約形式受聘為政府工作的人員,在約滿後轉職私人機構,毋須事先 取得政府批准。政府對合約僱員實施類似管制可享長俸公務員的規則,除可能令招聘工作發生困 難外,還會引起法律上的問題。當局的法律顧問認爲,倘發生法律訴訟,法庭便會就有關人員的 個別情況,嚴格審核這類限制是否合理。因此,這些限制實在難以貫徹執行。
政府經已採取措施,通過每年進行的首長級人員接任規劃工作,確保有足夠的合適人員可供調 用。有關的工作過程,包括挑選有潛質的人員,找出可供他們晉升的機會和鑑定他們的訓練需 要,以及爲他們策劃發展途徑。這些工作是由銓叙科負責統籌。此外,政府亦就擢升及調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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