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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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來說,過往的經驗顯示,輔導工作對那些因受社會壓力而犯罪的人最為有效,這些壓力來自家 庭和經濟問題,或因該人與有反社會傾向分子交往而造成。
當局已撥款加設職位,以期減輕家庭服務中心內社工人員的工作量;除此之外,現時未有計劃 特別就這類服務尋求額外資源。
陳英麟議員問:主席先生,請問衛生福利司剛才所提及的服務,每年可以為多少人提供?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據我所知,在過去三年間,裁判司法庭共判處8255名犯人接 受感化。此外,自從法庭在一九八七年一月開始頒行社會服務令以來,共有162名犯人被判接受 社會服務令。至於自行要求社工人員輔導的犯人,則我並無這方面的詳細資料,相信當局亦没有 這些資料。不過,上述數字應可使各位知道現時大概情況。
譚王䓪鳴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有關香港善導會所推行的試驗計劃,請問衛生福利司可否告 知本局,這項試驗計劃的目的,是否為犯人提供強制性輔導?倘若目的並非如此,則這項計劃究 竟與現行的輔導服務有什麼不同?此外,請問衛生福利司,當局會在什麼時候評估這項計劃?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對這項新計劃的認識不多,不過就我所知,這並非一項強制 性計劃。相信這項計劃的目的,是在若干裁判司署提供輔導服務,以便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罪 犯,在希望獲得輔導時可較易尋求援助。這項計劃是在去年四月開始實施。據悉這項計劃到本月 底推行滿一年後,香港善導會便會編寫一份報告書,交由社會福利署審閱,以決定這項服務是否 符合透過該署發給補助的資格
戴展華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關於當局為罪犯、特別是青少年罪犯提供的自新輔導服務,請 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能否將警方監管令納入該項輔導計劃內,以便更能發揮監管的效用?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不大清楚戴議員所指的警方監管令是甚麼,不過,警方有一項為青少年 罪犯而設的警司警誡計劃·由高級警務人員接見青少年罪犯。倘有關警務人員認為某宗個案改由 社工人員提供輔導會有幫助,便會轉介社會福利署處理。
何錦輝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當局向罪犯提供輔導服務時,是否會要求罪犯的父母對他們多 加照顧,同時,是否會讓這些父母參與監管工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在上述情況下,相信社工人員會把握機會,與青少年罪犯的父 母商討有關問題,並且會鼓勵他們對子女多加管教。
陳英麟議員問:主席先生,根據保安司提供的數字,在過去一年半之內,有22700人被判處非 監禁式的刑罰,而有相當部分,我認為可以從輔導方面防止再犯,例如高買。政府是否有計劃研 究擴展這類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問題在於被判處監禁式刑罰的22000名罪犯中,很 多都是觸犯相當輕微的罪行。如果規定罪犯一律須接受輔導,恐怕不切實際。要在這些罪犯中, 找出有可能從輔導服務中得益者,實非易事。當然,這項工作大多由裁判司負責;他了解案情 後,便會考慮有關罪犯是否可從社工人員的輔導中得益。我認為仍須繼續依循現行措施行事,而 不應轉而作出任何强制性安排。不過,香港善導會的試驗計劃值得我們注意。該項計劃旨在向更 多被判處非監禁刑罰的罪犯,提供輔導服務,而且也可以讓我們對這類計劃是否可行,有一些 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