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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成效。清拆行動亦會於六月進行,而目前屋宇地政署正繼續採取行動,要求違例的工廠改善污染 情況。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覆中所提到的12間工廠,其中有多少間在接獲警 告函後,即採取積極的改善措施,而這些工廠是從事甚麼類型的工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不能肯定說出,實際上有多少間工廠已採取積極改善措施, 但他們所需要做的,是不再把污水直接排入通往大明渠的雨水渠,而應把污水排入污水渠。在某 些情形下,污水並須予以處理,才可排入污水渠。

伍周美蓮議員問:主席先生,在答覆第二段所提到34間排出污水的工廠中,竟然有12間之多, 是錯誤地將污水渠接駁到雨水渠內而造成污染。請問導致錯誤接駁的原因在那裏?政府有何對策 來防止其他工廠犯同樣的錯誤?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其他有大量分層工廠大廈座落的地區,也一定會遇到這 個問題,就是在興建這些大厦時,發展商並不知道日後遷入大厦的工廠,是從事何種工業生產。 因此大廈內並無適當的裝置,去排放這類污水;而經營工廠人士只得把污水直接排入雨水渠內。 現時環境保護署正進行有關這類情況的調查,調查地點不只在黃竹坑,而且還包括許多地方,尤 其着重在沙田、屯門進行調查。我希望這些措施,會有助於遏止日後再有這類情況出現,而且亦 可幫助解決現有的問題。

潘宗光議員問(譯文):主席先生,我認為衛生福利司並没有回答我所提問題的第二部分,就是該

12 間工廠是從事甚麼類型的工作?

衛生福利司答(譯文):我要向潘議員道歉,因為我誤解了他的問題。潘議員問及是甚麼類型的工 作,我想他是問那些工廠從事什麼種類的工業生產。我手頭上並無有關的詳細資料,但我會以書 面給他答覆。(見附件二)

被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犯人所獲的輔導服務

七、 陳英麟議員問:政府可否告知本局,被定罪及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犯人可獲何種輔導服 務?那類犯人最能從自新輔導中得益,而政府有否計劃撥出更多資源提供此等服務?

衛生福利司答覆的譯文:

主席先生,在若干情況下,被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犯人,可接受自新輔導。當局規定被判接受感 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的人士,必須接受由社會福利署職員提供的自新輔導。有時,法庭可將犯人轉 介往社會福利署,接受該署的輔導或其他福利服務。犯人亦可自行要求獲得輔導;若由犯人提出 要求,則可以由社會福利署或志願機構提供輔導服務。除此之外,香港善導會自一九八七年四月 起,推行一項試驗計劃,為被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犯人提供輔導。

當局所提供的自新輔導服務,視乎有關人士的個別需要而定。一般的辦法是,社會工作人員在 探查導致犯人犯罪的情況時,會與該犯人討論他所遇到的任何問題。一旦建立良好關係後,社工 人員便可就有關問題為犯人提供指導和意見,例如怎樣改進社交技能或社交行為,以及日後怎樣 避免再度牽涉入犯罪活動。社工人員也可為犯人作出安排,提供其他適當的協助,例如幫助他們 領取社會保障款項、找尋職業或接受教育等。

至於那一類或那幾類犯人會有可能從輔導服務中得益,則實在難以確切說明。觸犯輕微罪行而 被定罪者,大多不需要這種服務,而對於屢不悔改的積犯來說,輔導工作恐怕没有多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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