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

537

社會服務(續)

提高老年人的高齡津貼(分期實施70歲及以上人

士的新津貼額,並將高齡津貼計劃擴展至65 至69歲人士)

495.2

改善公共援助計劃(提高某類接受公共援助人士

的公共援助金額)

26.7

把標準費用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接受補助的

社會福利服務

17.3

提高補助社會福利機構的中央管理撥款

7.3

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的建議修訂為監護及監管個 案增聘人手,以及成立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所增加的費用

8.0

2.

上述經常開支的增長,並不包括為應付新建築物(學校、醫院等)的管理費 用及個別服務基本需求的轉變而引致的增長。個別服務的基本需求轉變,可能是 由於人口增長或有資格享用某一項服務的人數有所改變。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