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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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續)
提高老年人的高齡津貼(分期實施70歲及以上人
士的新津貼額,並將高齡津貼計劃擴展至65 至69歲人士)
495.2
改善公共援助計劃(提高某類接受公共援助人士
的公共援助金額)
26.7
把標準費用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接受補助的
社會福利服務
17.3
提高補助社會福利機構的中央管理撥款
7.3
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的建議修訂為監護及監管個 案增聘人手,以及成立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所增加的費用
8.0
2.
上述經常開支的增長,並不包括為應付新建築物(學校、醫院等)的管理費 用及個別服務基本需求的轉變而引致的增長。個別服務的基本需求轉變,可能是 由於人口增長或有資格享用某一項服務的人數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