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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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為香港城市理工學院購買臨時校址所借商業貸款而提供的保證

(2.4億元);

(15)

(14) 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所得商業貸款安排的保證(2.55億元 );

仍未贖回的新界換地權益書(甲/乙種公函)(幣值化價值估計為

30.25億元);

(16) 仍未解決的訴訟(12.5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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