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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
附件C
計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或有負債
所謂或有負債,是年度終結時存在的某種情況所引致的負債。
遇有這種負債時,其數額及成為實際負債的時間,是視乎某件或多件
不可確知的事日後會否發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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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政府計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或有負債。括號內
的數字為計至上述日期每項負債的可能最高約數,而不是估計的實際
風險。
(1) 認購亞洲發展銀行股本(6.718億元);
(2)
根據紙幣及輔助流通貨幣條例(香港法例第67章)廢止使用,但
仍未收回的紙幣(1,020萬元);
(3)
根據紙幣及輔助流通貨幣條例(香港法例第67章)第4(1)條發行 的一仙紙幣(100萬元);
(4)
根據法例告示1975年第97號發行的金幣(3.697億元);
(5)
(6)
提供香港建屋貸款有限公司發行債券的保證(3.2億元);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根據保險合約所可能負上的全部欠款 (37.10億元);
(7)
香港地下鐵路公司償還貸款及清償債項的保證(58.607億元)。 這些貸款及債項的安排詳列於法例告示1975年 第242號及 1978年第105號等附表內;
(8)
償還香港地下鐵路公司因興建將軍澳支線所引致費用的保證 (200萬元);
(9)
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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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或該日之後可能向香港地下鐵路
公司注入的股本(25億元);
(10) 根據居屋及私人機構參與計劃經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按揭貸款
的全部及部份違約保證(57.744億元);
(11) 就未出售或以低於規定平均價格出售的私人機構參與計劃居住
單位,償款給發展商的保證(33.657億元);
(12) 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72章)第13條,償還九廣 鐵路公司貸款的本金與利息,以及清償任何其他有關債項的保 證(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