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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五日

素及生產力,有關國家將來便會獲得收益。本港目前的公共援助計劃是以家庭為單位,將兒童視 作依靠家庭供養的成員。但政府所提供的援助金僅足以餬口。援助金額經調整後,單親家庭的首 名子女每月可領取380元,第二名及接着的每名子女每人可領取370元。根據公共援助指數,在 發給首名子女的社會保障援助金中,253元是供其用於食物方面、14元用於衣着鞋履、68元用於 服務及雜項物品、其餘的45元則用於燃料和電力、耐用物品和交通費用。以目前生活水準而 言,如以上述收入作開支預算,難免捉襟見肘。物質貧乏會令發育中的兒童,特別是在青春期 者,於生理、教育及社交等方面蒙受損害。在童年時代若干方面發展的缺憾,日後需付出很高代 價才可以彌補,有些更是無法補救。人力是本港的主要資產,我們必須保存寶貴的人力資源,尤 其是青年人。因此,我建議政府考慮發給子女補助金予已領取公共援助的單親家庭,所有17歲 或以下而受該家庭供養的子女,每人每月280元;我認為這項建議並不算是過份。至於政府新近 建議發放的80元膳食津貼,則可以從補助金內扣除。現正領取傷殘津貼或擔任全職工作的子 女,應沒有資格領取此項補助金。我選擇17歲為領取補助金的年限,是因為子女達到這年齡時 通常已完成中學教育。因此,單身父母每月將會有580元養育一名子女。我手頭上並沒有屬於這 年齡組別而現已領取公共援助的兒童數目。但根據社會福利署的資料,在一九八六年有14 000 名21歲以下而並沒有與父母同住或只與其中一人同住的兒童列入領取公共援助者名册内。假設 在這個年齡組別的兒童分佈得很平均,符合我所建議的年限的兒童約有11000名。因此,每年 為提供這項補助金而需撥出的款項估計約為2,700 萬元。

II. 刑罰的輕重和種類

現在讓我轉到第二個題目。我在即將發表的罪案受害人調查第三號報告書上,看到一項重要的調 查結果,那是關於懲處罪犯的問題。接受訪問的罪案受害人,大部份都認為監禁是制裁不法之徒 最適當的刑罰,少部份則認為由警方施予警告及感化亦屬可以接受的阻嚇措施,而只有極少數人 支持罰款或判付賠償之類的懲罰方式。

參與滅罪工作的基層人員亦有提出類似意見。我所接觸過的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及互助委員會 成員大致上都認為,均宜判處較嚴峻的監禁刑罰,不論是對付成年或青少年罪犯。

接受訪問的罪案受害人對法庭處罰罪犯的方式並不滿意,認為所判的懲罰,往往比他們期望的 爲輕,而且法庭亦似乎過度偏向於判處一些非監禁的懲罰

我無意干預司法的獨立。事實上,我亦與其他人一樣,深信法庭在審訊案件時,必須嚴格依法 處理,不應受到外界因素的左右或制肘。話雖如此,一旦法庭已公正不阿地作出審裁判罪,則 在決定懲罰的輕重和方式時,便應盡量反映市民的意願。這樣當可提高社會人士對法制的信心, 使他們更加尊重法律和奉公守法。

律政司是律政部門的首長,負責本港所有檢控事宜,他應當聽取市民對懲罰罪犯的方式及判刑 輕重的意見,並將民意向司法部門反映。

(傳譯部份):主席先生,昨日民滙處所發表的報告書除了是一份個人和團體的書面意見摘要文件 外,亦包括雅捷市場研究社所提交的調查資料。不論這些結果是否與個人對八八年政制改革的意 見吻合,我們都要採取冷靜、公平的處事態度,並將既得的結果加以明智運用以便制訂最能符合 全港和所有市民利益的政制改革。對於這兩項調查結果不應反映過烈,公眾人士對那13萬份書 面意見,應該予以適當的評估。

主席先生,我謹此陳辭,支持動議。

下午六時三十八分

主席(譯文):尚有七位議員要發言,相信各位議員或需再休息一會。

下午七時零三分

主席(譯文):本局會議現告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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