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九八七年十一月五日

I. 社會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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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提高公共援助金、高齡津貼或補助金和傷殘津貼;並提議分期擴大領取高齡津貼的資格 及為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學童提供膳食津貼。上述種種措施均值得讚許。提高上述各類社會保障援 助金,肯定會使貧苦大眾的生活較為改善和安定。不過,貧苦家庭所需要的個人及福利服務,範 圍往往十分廣泛。例如托兒所及幼稚園名額必須足夠,而其服務質素也應達到相當水準;為傷殘 及精神不健全人士所提供的訓練及治療設施,必須設在交通方便的地方;應該隨時提供服務給受 到夫婦不和或子女學業成績低劣或行為不檢等問題困擾的家庭,年老體弱而缺乏家人照料的人士 急需更多老人院、護理安老院及護養院名額。以提高現金援助方式改善社會保障措施的做法,對 能在公開市場隨時購買到所需服務以解決其個人需要的人士可能有較大的幫助。不過,如果較為 適應個人需要或較為特殊的服務有短缺或嚴重不足的情況,提高現金援助的做法只會促使這些服 務的價格上升,因此,政府當前急務是重新評估這些急需的個人特殊福利服務的優先次序,以及 加強這些服務。總督閣下所建議改善的各種社會保障福利,必須獲得足夠的有關服務相輔,才能 夠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規定年青及身體健全的社會保障援助金申請人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是無可厚非,因為此舉可促 使他們保持積極態度,不致於無心工作。然而,70歲及以上的申請人多數已不是積極工作份 子,從經濟角度而言,是没有理由規定他們接受經濟狀況調查的。其實,對於這些曾盡其本份, 為本港的經濟及社會建設努力工作的年老居民接受經濟狀況調查簡直是一種侮辱。其實,根據現 行的高齡津貼計劃,申請人是毋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的。雖然這項計劃的目的,並不在於為申請 人提供生活津貼,但卻提供現金援助,幫助他們應付因年老而引致的需要所引致的各種個人特別 開支。此外,這項計劃也可以說是社會人士敬重老人及對其過去所作的貢獻表揚的一種方法。

現在政府建議規定申請人必須申報入息與資產,才有資格領取高齡津貼。這項規定有很多不良 的影響。如果申報入息的規定只是一種例行手續,而政府不會查證,則這種做法無疑是鼓勵申請 人虛報資料以及姑息不誠實行為。反之,政府如徹底查核資料,則會涉及龐大的行政費用。

此外,貧苦老人寧可失去過安穩生活的機會,也不願意申領社會保障援助金。因此,規定申報 入息及資產的做法不但違背高齡津貼計劃的原意,亦與總督閣下所宣布改善貧苦者的生活質素的 原則背道而馳。

最後,當局擴大領取高齡津貼的資格、提高公共援助金額以及採取其他勞工福利措施,目的是 利用上述各種方法,在本港没有設立中央公積金的情況下,加强退休人士及老人的入息保障。但 申報入息的瑕疵,卻令有意申請援助金的貧苦老人望而卻步,有關計劃因而不能達到為這些人士 提供入息保障的原有目的。

主席先生,基於上述理由,我謹促請政府重新考慮有關70歲及以上的老人申請高齡津貼必須 申報入息及資產的規定。

主席先生,對於政府與受資助福利機構合作,為本港較貧困的人士提供及發展福利服務,你在 施政報告中予以表揚,並正確地強調應加強這種合作關係(見第108段)。為達到這項目標,雙 方的關係必須建立在互相賞識、信任及平等相處的基礎上,並加以培育。除了廣闢途徑,讓更多 市民參與制訂決策及作出評估外,政府必須慎重考慮給予受資助機構的專業人士公平合理的待 遇,並且將這概念付諸實行。根據現行資助政策,受資助機構僱員所獲得的附帶利益甚爲有限, 只等於在政府部門擔任同等工作者所得的一部份。在香港這樣重視公平原則的社會,實在是過時 和難以接受。這種公然歧視部份人士、貶低在受資助機構工作的專業人士的地位及破壞互相信任 的政策。我呼籲政府檢討上述政策,為使上述兩類人士建立更融洽的關係,同時將可享有公務員 利益的受惠者範圍擴大,使具有同等資歷,在受資助機構擔任同類職務的僱員可享有完全相同的 利益。

去衡量一個政府是否關懷人民疾苦,我們可以社會上最没有能力保護自己的人士所受到的關注 程度及所獲分配的資源數量作為根據,很多政府往往會在上述人士中選出兒童,加以特別考慮。 大多數已發展國家認為供養兒童既是社會責任,也是一項社會投資,因為提高了下一代國民的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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