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局-
—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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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閣下,關於代議政制發展檢討,您在致辭的第151至153段內,只是說出了政府決意就此 徵詢民意,民意滙集處正進行最後一個階段即完成報告書的工作,以及承諾政府「定會-
份考慮 民意滙集處報告書內所載錄的全部意見」,而對綠皮書內的各項問題,並未拍板定案,這是明智 和正確的,因爲民意報告書仍未完成,因而政府內部及行政局仍未能就此檢討進行考慮,更何況 決定?但民意在決策過程中究竟應該扮演什麼角色呢?我的意見是民意與決策的關係,在概念上 起碼要分為兩個層次來看。第一個層次,也是最基要的,可稱為效用層次,為政者考慮的是社會 有問題嗎?是什麼問題?是不是公共問題?是否果真為問題?有何解決問題的方法呢?是不是真 的有效呢?等等,這是一個理性的層次。民意在這個層次所扮演的角色,是所謂「三個臭皮匠 ,勝過一個諸葛亮」,是允許為政者兼聽,而兼聽則聰,是令為政者明白自己的意見並不是一定 正確的。在這個層次上,重點在於理,而鍾士元爵士於此所謂「民意重質」的意義正在於此。第二 個層次,也是重要的,可稱為政治層次。若在第一層次認定了某個方案,但人民普遍反對,或並 非認定方案,而人民普遍支持和要求某一方案,則為政者亦要加以考慮。民意在此第二層次上的 角色是非理性(我不是說不理性),是感情、情緒和力的表現。這就是所謂「民意的量」,一般認為 量是指有多少人支持某項意見,其實支持或反對者的支持或反對強烈程度更為重要。「民意的量 』之所以要考慮在內,是因為若果人民强烈要求或反對某項方案,而政府忽視民意,則一波未平 ,一波又起,待解決的問題未解決,政治問題已產生。所以民意的量雖然是非理性的,但為政者 的考慮行動,不但在效用層次,而且在政治層次,都是理性的行爲。
總督閣下,布政司霍德議員在今天會議較早時,經已將民意匯集處的報告書提交本局,政府亦 同時將之向市民公佈。我雖然仍未能細讀消化,但基於我上述對民意與決策關係的認識,我想在 此略論一二。滙集所得的民意主要出自兩個來源,第一是個人或團體向民滙處直接提出,或個人 及團體向報章雜誌提出,或經報章雜誌報導得悉,第二是科學抽樣調查或普查所得。我認為從第 一個來源所得的民意,為政者考慮的重點,並不在於其「民意的量」,而在於民意的質,即各項意 見背後的道理和所持的論據。因此我對冒名意見書是否會歪曲民意的問題,並不重視。以自動自 覺的方法表達意見,並無不妥,但一旦出現了發動民眾、策動民意的現象,則其結果的代表性大 受疑問,倒不如進行一次全民投票了。這來源的民意是重質,意思就是說不要只看三册報告最薄 的第一册,更要小心閱讀和考慮最厚的第二册內的各項意見及其支持論據,即以質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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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二個來源即抽樣調查或普查所得的民意,為政者要考慮的重點才是量。在此,我要指出不 論是民間或民意匯集處本身委託調查公司進行的調查,普遍都有兩個缺點。第一是:只見「數量 的量」,不見「力量的量」。這些調查和普查都並未探討支持某方案或反對某方案的態度的强烈程 度,因而令到為政者在這政治層次的考慮上,失落一項最重要的變數。第二是:大多數的調查和 普查,問卷內的問題設計不利於可供決策選擇意見的清晰分佈。這可能是綠皮書本身提供過多選 擇所致,但問卷設計者亦非無咎,我自己也不例外,例如問若贊成直選,則在何年而列出多個年 份作選擇。我認為就直接選舉問題,只需要問兩個問題即可,第一:你贊成立法局應設直選議席 嗎?第二:若然,你贊成直選應在一九八八年首次舉行嗎?在眾多科學性抽樣調查中,無一如此 簡潔而有用於協助為政者決策。較為接近的只有報告書第一册第13.39段圖表內的幾個以全港成 年人口為對象的調查,大專教職員的調查除外,因為它容許對象自由選擇年份,我要聲明我並沒 有參與這調查。這些調查顯示出支持一九八八年首次進行直接選舉者相對反對直選加上支持直選 但不同意在一九八八年者,大約為六比四。換句話來說,為政者亦要小心閱讀分析報告書第二册 的第十章,明白問卷設計等等問題,才對各調查結果加以判斷定論。例如,果真小心分析則不難 可見民意在量方面來說,不但支持直選,而且是支持越早有直選則越佳。
總督閣下,容許我以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作為結語:「聯合國各會員國,於其所負有或負擔 管理責任之領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的-
份程度者,承認以領土居民之福利為至上之原則;並接 受在本憲章所建立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
份增進領土居民福利之義務為神聖之信託,且為此目 的:
( 一、略去,三、四、五亦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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