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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
中央公積金及老人福利
我歡迎閣下所提出各項有關改善公共援助計劃、高齡津貼及為嚴重傷殘人士而設的傷殘津貼的建 議。這些改善措施特別惠及那些長期接受公共援助而成員較多的家庭、仍未列為高齡的老人,以 及需要經常照顧的嚴重傷殘人士。但對於「不宜設立中央公積金或强制私人機構設立公積金」的見 解,我卻未敢苟同。
香港的成功建基於市民的勤奮努力。退休工人對本港曾作貢獻,有權合理地分享繁榮的成果。 現時建議修改長期服務金計劃的性質,使該計劃包括因年老或健康欠佳而退休的僱員,以及改善 高齡津貼計劃,以便在一九九一年之前,分期把申請人的年齡限制降低至65歲。但我恐怕這些 改善建議仍不能取代供款式的公積金計劃
。
大部分僱員都沿襲中國傳統,寧願自給自足,只有在最後關頭才會考慮申領援助或津貼,特別 是在新規定下,即使入息調查十分簡單,但他們在申請高齡津貼時仍須接受是項調查。退休及年 老人士大多數獲得家人看待為家庭中的一份子,一般而言,都由家人供養,這種觀念值得提倡 但完全倚賴家人的支持,卻未必可行。中國人通常在工作時努力儲蓄,如不鼓勵這種積穀防飢或 儲蓄供退休後使用的美德,似乎並不恰當。
誠然,中央公積金計劃對於没有固定工作或入息微薄的人所能提供的利益是最小,不過,這類 人士仍會受到公共援助或高齡津貼計劃的保障。有為數很多的僱員,經過一段悠長日子,可在中 央公積金計劃下積存一筆款項,足夠應付退休後的需要。在長期服務金計劃方面,實無保證僱員 在離職時一定會獲得其應得的服務金,因為僱主可能會由於各種理由未能履行其法律責任。雖然 現時的所有社會保障計劃均無須供款,但拒絕再考慮供款式的公積金計劃,實非明智之舉。此外 亦無理由要將政府的社會保障計劃局限於非供款式的模式,因為我們以前反對成立中央公積金的 論據,如本港在一九九七年後的前途不明朗、本港的經濟不能負擔公積金計劃等,現已不再成 立。
我曾多次在本局呼籲成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並已發表很多意見。現在我想再次強調公積金 計劃對本港特別有利的兩項優點。第一是僱主的供款可抵銷長期服務金,僱員便可無須擔心在退 休後不能獲發應得款項,這樣可保證有關計劃確實可行。此外,連同長期服務金計劃,公積金計 劃可確保僱員在退休後能維持合理的生活水平,比得上工作時的生活。因此,我希望政府會審慎 檢討對此事的決定。
體育及康樂
我們欣悉政府計劃增加對運動及體育活動的支持。透過市民對運動及體育活動的參與,可以提高 公眾的一般健康情況,間接減低在醫療方面的開支。就社會而言,鼓勵本港市民更積極參與運動 及體育活動亦是美事。
不過,政府除了只是鼓勵體育團體擴展計劃及增加活動外,在財政方面的支持卻不多。撥給體 育團體的款額是依照多年前的水平來釐定,所作調整亦只是根據現時的通貨膨脹率,而没有考慮 增添的活動、新的發展及加强行政的需要。
由於資源有限,各體育團體難以訂出推廣其體育活動的全面計劃。政府應該在這時候檢討對體 育團體財政資助的政策。隨着生活程度不斷提高,市民對體育及康樂活動的要求亦越來越大,因 此,給予有關團體的撥款應該以切合需求為重,因應實際需要而撥供,否則收效不會很大。當局 應在現行的教育制度中強調運動及體育活動的重要,因爲至今當局對這些與社會及健康有密切關 係的環節的重視程度實在有限。此外,我們亦應詳細研究與體育活動及健康有關的事項,因爲這 對於促進全港市民的身心健康是大有裨助的。
主席先生,本人謹此陳辭,支持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