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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

在議事程序表上,本人名下有兩項動議,其中一項是修訂1987年空氣污染管制(指定工序)規 例,另一項是1987年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肉)(裝置及改裝)(修訂)規例。

閣下會記得,本局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會議通過一項動議,將本局修訂1987年空氣污染 管制(指定工序)規例的期限延長至本年十一月四日,即今日為止

1987年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肉)(裝置及改裝)(修訂)規例在本年十月七日提交本局 省覽。本局有28日時間(即至今日為止)修訂有關規例。

因此,本人名下的兩項動議須在今日提出。

但會議常規第12條第(3)款規定,在議事程序表上,官守議員負責的事項須列於官守議員以外 的其他議員所負責的事項之前,因此必須待布政司提出「答謝總督致辭」的動議後,才可以提出上 述2項動議。由於在今次會議中,官守議員以外的其他全體議員均會就「答謝總督致辭」動議發 言,辯論明天還會繼續,因此,本人名下的兩項動議便不能在今日提出。

主席先生,有鑒於此,本人希望閣下批准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12條第(3)款的規定,以 便可以優先處理本人名下的兩項動議。

主席(傳譯):本人批准。請動議。

鄭漢鈞議員致辭(傳譯):

主席先生,本人動議暫停執行會議常規第12條第(3)段的規定,以便在提出「致謝動議」前,先動 議通過議事程序表所列以本人名義提出的兩項議案。

此項動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鄭漢鈞議員提出動議:

(詳情請參閱會議過程正式紀錄英文本)

以下是鄭漢鈞議員致辭的譯文:

主席先生,現謹按照議事程序表所載,就1987年空氣污染管制(指定工序)規例,提出本人名下 的第一項動議。

我在本年十月十四日曾在本局解釋,「認可人士」及「合資格工程師」的定義須進一步加以考慮。 我曾與政府官員及香港工程師學會的代表會晤,與他們審慎研究有關定義,現經同意應作出下列 修訂:

應從「認可人士」的定義中删去「市政工程師」,因市政工程師學會已不復存在,而就建築物條例 所作的類似修訂,亦已在本年七月十五日獲得本局通過。此外,「認可人士」的定義亦應包括測量 師,其名字必須列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三條而備存的認可人士名册第III表內,因其「認可人士」 的地位與名字列在第1及第II表內的人士一樣。

「合資格工程師」的定義應包括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五日或該日以後,因修畢屋宇設備、化學、 輪機或機械工程等學科而獲准加入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法定會員。作出這項修訂的原因顯而易見: 因上文所述的法定會員是獲得承認的工程師,正如在上述日期或該日之後,因修畢其他學科而獲 准加入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法定會員,其工程師資格亦根據建築物條例獲得承認。

再者,當局應作出修訂,更正英國特許屋宇設備工程師學會的法定會員定義中遺漏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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