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為保障公約條文中的居民權利,應該由特區自行立法予以確定,還是將公約條文納入基本法
內為宜?
(iii) 應否趁制定基本法的時機,以擴大現有的保障範圍?
(iv) 有哪些自由是絕對的,故不應受任何法律限制的?
(v) 對那些需依法行使的權利,應怎樣予以條文化才不會引起顧慮?怎樣避免立法機關會藉着立
法權力將有關權利無限制地削減或剥奪?
4.
經濟
4.1
討論焦點:
社會上對經濟問題的討論在徵求意見稿公佈前,分歧意見比較少,共識是維持香港經濟繁榮
的因素。但在徵求意見稿公佈後,各界人士對這章的政策性條文與法律性條文寫在一起意見
强烈。其中如第10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政收支應保持基本平衡;第107條規定香
港特區政府實行低税政策;第124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商業、旅遊
業、房地産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類行業的發展的寫法,尤其引
起争論。一般人都對以上的條文背後的原則和目標都表示贊成,但對其在基本法中的寫法有
異議,他們認為這些是政策性的規定,如在基本法中與法律性或原則性的條文享有同等地位,
要求特區政府絕對遵守,這可能令特區政府在日後運作上受到制肘。更有意見認為這些政策
根本上是不可行的,它們只可以作為目標。
4.2
有待解决的問題:
(i) 制訂政策與法律的關係是怎樣的?法律(尤其是一些根本性法律)是否可以有政策性的聲明或
規定?
(ji) 如何將政策性條文的内容在基本法中列明,又不會令特區政府因此而受到制肘?
(iii)將政策性條文在附件中列明的方法是否可行?
(iv) 不將政策性條文列在基本法中是否可行,其影響會怎樣?
5.
文教
5.1
討論焦點:
5.2
一直以來,關於文教這問題的争議較少,共識比較多,而且在徵求意見稿公佈前,有關人士
對這些争議問題已有較一致的解決辦法。社會上對這章的草擬原則所達到的共識是:一方面
香港應盡量保持現行文化、教育、宗教等制度,以不變防止引進內地的社會制度;另一方面
又須讓特區政府有高度自治的能力去發展及改善現有制度。現在的問題在於將這共識在條文
中體現時,出現表面的矛盾。例如第14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教育制度,而第143
條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教育政策。這些規定是否意味着特區政府在保持原有制度
下,不可以就該制度作任何改變?又或者特區政府既可自行制定有關政策,又可就現有制度
予以改變?
有待解決的問題:
(i)保持現有制度不變,以及根據社會發展將這些制度加以改善或發展這兩項基本原則是否有必
然的矛盾?
5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