態度,發表的意見多正面表示對哪一個方案支持或反對,但對其支持或反對的理由,並没有
進一步的發展;到六月中為止,未有新方案發表。
(ii)討論未能深化的原因,亦因為各方案缺乏發展,建議者對一些具體問題未能再舉出詳細的資
料。
(iii) 由於徵求意見稿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機關的產生辦法分别列出五個及四個方案供社
會人士討論,而一般的估計,起草委員會在明年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草案時,很可能祇
提出一個方案,故此,有些人認為在這五個月的徵求意見稿諮詢期中,是有需要產生一個大
家都能接受的協調性的方案。現已有意見提出不同方案的支持者應開始考虑妥協,以互譲互
諒的精神,共同制定一個為香港社會整體接受的政制模式。然而,對此建議亦有不同意見,
有認為不同方案建基的原則有所不同,談妥協是相當困難的,有些人士也表示就他們支持的
基本原則,不能妥協。加上在現階段,諮詢還未成熟,民意還未清楚表態,有些人認為現在
不是談妥協的時候。
2.2
有待解决的問題:
(i) 目前各方案有没有共同的基礎、目標,作為建立共識的起點。
(ji)如何令各方案提議者展開冷静的對話,藉此對其他方案的内容及原則有進一步的了解,透過
溝通和討論,共同制定一個為各方面接受的政制模式?
3.
居民權利
3.1
討論焦點:
(i) 關於居民權利的討論,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反應;一些人認為現有的權利已在徵求意見稿中受
到保障,而且寫法也相當詳盡。但也有一些人認為徵求意見稿條文,完全不足及不能保障人
權。其實,徵求意見稿條文對各種權利的保障,都詳細列出,對各種界别的問題也有照顧到,
故來自各界别的意見對有關自己界别的條文,因為經過過去兩年多來的反覆討論修改,除個
别細節仍須改善外,大概是比較滿意的。對條文表示不滿的,大多數圍繞着一些整體的問題
和條文的寫法,及對其含意提出懷疑。主要的爭論圍繞在《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應用於香港的問題上,在此公約受保障的權利,如生存的權利,不受酷刑的權利等,未在徵
求意见稿中包括,因此社會上有意見指出徵求意見稿所包括的權利還未足夠。
(ii)另外,徵求意見稿有條文規定兩國際公約在港適用的條款,會透過香港的法律予以實施,但
有些人認為這是不足夠的,要求這保障提升到基本法的層面,在基本法内直接寫出。
(iii)此外,也有意見認為這些保障,應該擴大,使所有不適用的條文,也變成適用。
(iv) 另外,關於居民權利的保障需依法的問題,一般都認為大部份的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即是說
如居民在行使其權利時,影響到他人的權利,或社會秩序公益時,應受到法律限制。但現行
的寫法中的“依法”可詮譯為立法機關可隨時立法將有關權利剝奪。如何將這概念以法律條
文明確寫出這技術問題,是現在備受爭議,亦為徵求意見稿在這方面的討論焦點。
3.2 有待解决的問題:
(i) 國際公約的條款與地區法律在實施上的分別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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