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 有待解决的問題:

(i) 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香港法院是否没有審查法律有否違反基本法或法定程序的權力?

(ii) 如果香港法院有這權力的話,其與人大常委在此權力上的關係又如何?兩個並行的審查權力

機構是否可行?

(iii) 在現行的普通法制度下,香港法院是否擁有違憲審查權?香港法院在執行其司法審查權時,

審查越權行為(Ultra Vires)的情况是怎樣?與違憲審查有没有分别?

1.2

全國性法律在港引用

1.2.1 討論焦點:

(j) 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有關國防、外交的法律,以及其他有 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並且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經國務院 指令,可在香港公佈或立法實施。對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引用這問題,有指責這規定未有在 中英聯合聲明中載明,故有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之嫌。亦有人擔心,由於制度不同,全國性法 律在香港,實施會有不良影響。但除了基本法,符合基本法的原有法律及特區立法機關制定 的法律外,有一些全國性的法律,不單有關國防與外交方面的法律,一些國家事務的法律如 領海規定,設立首都等法律,都明顯地應在香港適用的。

(ii) 這問題也可以從另一角度來看,就是未來特區的立法權,除了受基本法的限制外,也有另一 限制,那就是不能涉及特區以外的事務(亦即全國性的事務),雖然這些事務也可能直接影響 到特區内的居民,而這些事務的範圍,也未必單涉及國防及外交的問題。有關這些事務的立 法權,是在國家機構才能擁有的。故一些全國性的法律引用到香港是有需要的。

Diii) 故討論的焦點,是集中在應用這些法律必須的程序上。

1.2.2 有待解決的問題:

(i) 目前有那些全國性的法律是適用於將來香港特别行政區的?

(ii) 如何將須引用到香港的全國性法律列明?是否可採用附件方法?

(iii) 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執行是由香港法院管轄,還是由中央政府有關方面直接管理?如香港法院 有權審理涉及違反全國性法律的案件時,中央政府有關方面與香港法院在這權力和職責上的 關係會是怎樣?

(iv) 有建議全國性法律要通過特區立法程序實施,詳細內容有待澄清及補-

1.3 司法管轄權

1.3.1 討論焦點:

徵求意見稿第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對屬於中央政府管理的國防、外交事務和中央人民政 府的行政行為的案件無管轄權。根據此規定,香港法院在一九九七年之後的司法管轄範圍會 與其目前的情况是否有所改變呢?現在香港法院可審理英國政府的行政行為,但目前的制度 下所有案件的終審權都在英國,不在香港,故不致造成地區憲制與宗主國利益不一致情况。 但在一九九七年後,香港會設立終審法院,香港的司法制度與其主權國的司法制度分離,這 是問題的核心。香港法庭作為一個國家內的一個地方法庭,並擁有最終審判的權力,是否適 宜審核國家中央政府的行政行為,這是一國兩制下特區司法制度的一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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