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引言

初步報告——幾個討論焦點

(4月29日——6月17日)

(i) 自四月二十八日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以來,社會人士透過傳播媒介、座談會、研討

會,以及向諧委會寄交意見書,纷纷就基本法發表他們的意見。内地草委訪港小組六月四日

至十七日期間,與150多個團體就徵求意見稿召開交流會議,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

(ii)這報告是基於徵求意見稿公佈後,至六月中完結的推廣期間收集到的意見進行綜合整理的結

果,由於這些意見很多是初步的反應,故這個報告祇是為五個月的諮詢工作作一個初步整理,

因此,報告的内容並不求全面,更不着重個意見内容的叙述。本報告旨在就這個半月來的

反應,將各主要問題列出,並嘗試勾劃出那些潛在的基本問題,供有關方面澄清、補-

及研

究,務求有效地深化諮詢工作,讓社會人士在未來的兩個多月中深入討論那些具爭議性的問

題,進一步發表意見,及找出解决方法。

(iii) 本報告抵列出各主要問題,至於該問題涉及的不同意見及分析,並非在本報告處理範圍之内。

對徵求意見稿的各種意見的全面整理,將在今年十月諮詢工作結束後的諮詢總報告中,詳細

列出。

(iv) 本報告不包括本會推廣期間香港對基本法的討論而取得的共識意見。

II. 初步反應的幾個焦點

1.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

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這是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基礎,但社會人

士對這基礎的理解顯然有不同的詮釋,對未來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有不同理解,故引發起對

有關條文的一連串問題,現綜合如下,並將有待澄清、補-

及研究的問題牽引出來,供有關

方面參考。

1.1

審查法律有否違反基本法的權力

1.1.1 討論焦點:

(i) 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人大常委會有權審查任何香港特區的法律,如認為有關法律不符合

基本法或法律程序,便會發回重議或撤銷。聯合聲明規定香港九七年後的法律,必須要符合

基本法,但並未指定這個審定工作,由誰執行。徵求意見稿這個規定,首先引出一些意見認

為人大常委是否適宜執行這個工作;其次,安排是否奪香港法院現在所擁有就這問題的

司法審查權。

(ii) 從另一角度來看,執行審定是應由中央政府的一個機構負責,或是應由特區的法庭負責呢?

還是由兩者同時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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