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各级司法机关乃至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认识水平也会有所差异,再加上刑法条文的 规定较为原则,特别是其中某些规定较为笼统,因而对情况大致相同的案件,各地不同的司 法机关甚至不同的司法人员处理起来,可能不尽一致甚至相差甚远。运用最高司法解释的形 式对司法实践中一些易出偏差,易生分歧的刑法问题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解答和指示,是协调 全国刑事司法工作、统一刑法执行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其三,加强刑法同犯罪作斗争力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可以根据 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的某些规定作出扩张或限制解释,以弥补立法技术上的不足,另一方 面,可通过最高司法解释使刑法规范及时适应同犯罪作斗争之新情况的需要。

体的

4.

合同纠

经营小

品、利 包中贪

-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

责任编辑:王敏远

承包经营中贪污罪构成探讨

公共财 受国家 涉及到

罪主体 中承包 的人员

(

李建明 陈继南

的委托

中有委 织,那

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创造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承包这一经营方式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 还没有成熟和完善,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承包责任制不完善所产生的漏洞,侵吞、盗窃、骗取公 共财物,侵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承包形式 的多样性、复杂性,往往感到罪与非罪,此罪罪的界限难以分清。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财 产不受侵犯,保障承包经营责任制健康发展,必须准确及时地打击利用承包形式进行的经济 犯罪活动。为此,我们仅就承包经营活动中贪污罪的构成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目前处理承包经营活动中贪污案件存在的问题

利用承包形式进行贪污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现象,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给 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理这类犯罪带来了许多困难,导致了某些案件定性不准,量刑不当。这些 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承包企业的性质拿不准,把有些挂着集体牌子,实际上属于承包者个体或个人合伙 的企业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层次,扩大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2.对承包合同规定的责、权、利缺乏研究,混淆了公共财产与承包者个人财产的界限, 把承包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本人应得的利益当作贪污罪处理,或者在认定承包人贪污数额 时,把承包人占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共有的财产全部作为公共财产加以认定,扩大了贪污罪 的客体范围,导致定罪不准或者罚不当罪.

3.只注意作案手法,忽视全面分析把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仅以客观上采取的所谓贪污 手法就认定承包人犯贪污罪,不管承包人是否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是否侵害了国家或集

面或口 项委 能成立

了委托 具有 关系的 利,受 将某个 见,所 包方对

(

授予受 动。貪 定的职

它具有 用职务 是主管 共财物 动就具

· 66 ·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