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研究和论证。这种研究和论证仅由最高司法机关本身进行是不够的,还应当视需要邀请有 关机关(例如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等)共同研究:必要时还可邀请刑法学界的有关 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听取他们的意见,当最高司法解释作为司法文件的形式制定时,尤应 如此。近年来最高司法解释在制定前所进行的理论上的研究和论证相对不足,尤其是向专 家、学者的咨询尚重视不够,尚未将此作为必经的程序和步骤。事前-

分的理论论证是最高 司法解释正确可行的一个重要保证。

最高司法解释的用语必须明确和具体。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的任务,就是要针对司法实 践的需要,把刑法较为原则和抽象的有关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执 行刑法。若这种解释的用语仍不明确和具体,势必难以正确地以此指导和协调司法工作,甚 至会给实践造成新的混乱和困难。所谓明确,是指用语表述的观点要旗帜鲜明,区分的界限 要清楚,杜绝模棱两可与含糊不清;所谓具体,是指用语表述的内容要详细而确定,力戒抽 象,笼统的原则性规定。近年来的最高司法解释大都比较注意和做到了用语明确和具体,但 也有少数解释的用语存在含糊和笼统的缺陷。

最高司法解释的颁行方式也值得探讨。目前,最高司法解释一般是通过文件下发或者內 部业务刊物刊登的渠道和形式传达给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只有为数较少的司法解释文件得以 登载在公开发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法制报》上,未公开发表的司法解释,原 则上不允许在论著中公开引用和评析。而且,对未公开的司法解释,由于其年积月累,数量 很多,汇编和编纂工作又跟不上,就连刑法专业研究人员和司法实际工作者也难以完全掌 握,至于社会上的一般公民,更是一无所知。我们认为,最高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关于 具体运用刑法问题的指导性意见,从司法民主的要求,从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同犯罪作斗争的 要求,以及从法制宣传,树立守法意识和刑法学教学研究等多方面的要求来综合考虑,最高 司法解释,尤其是其中的司法文件的颁行,应当逐步贯彻公开化的原则,这是符合法制的进 步和完善要求的。

最高司法机关还应大力加强对已制定颁行的最高司法解释的汇编和编纂工作。近年来, 最高司法解释的汇编工作以内部书刊的形式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司法工作;但最高司 法解释的编纂工作基本上尚未进行。为使最高司法解释得以被及时了解和掌握,为使不断颁 行的最高司法解释不致因其日益增多和前后不一致的规定而影响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在更加及时地汇编最高司法解释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最高司 法解释的编纂整理工作,通过编纂整理,令废止失效的解释,解决和消除纵横交错解释间 的矛盾,以使最高司法解释得到加强,发展和完善。

我国刑法的最高司法解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连结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工作的桥梁。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一般都比较原则,其中 还有一些概括性的笼统规定,这样的规定既有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技术方面的考虑,也有我 国刑事立法经验尚不十分丰富的原因。而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情况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 和千变万化的。为了把刑法条文的原则性规定正确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案件,就需要通过最高 司法解释的形式较为具体地阐明立法原意,归纳符合法条原则规定的犯罪情况。

其二,协调全国刑事司法工作的杠杆。我国各地区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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