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TRICT BOARDS (AMENDMENT) BILL 1988

1988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修訂區議會條例(香港法例第366章),從

(a)

加訂「區議會會議」一詞定義,從而規定該詞涵義並不包括委員會會議 (草案第2條);

(b)

規定凡區議會議員連續六個月或以上不出席區議會會議時,其席位即作 懸空出缺論(草案第5條);並

(c)

2.

規定政務專員得在新主席尚待選出前主持區議會會議(草案第6條)。

本草案對於政府財政及人手需求都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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