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14

草案第12條修訂原有條例第21A條(該條原規定如下:凡布政司爲證明 一名政府僱員在任何時間所收的薪俸和所任的職位而簽署的證明書,法庭可在有關 觸犯原有條例第10條內載罪項的訴訟程序中接納為證據),以便上述證明書能在有 關觸犯本條例內載任何罪項的訴訟程序中提交法庭。

16. 草案第13條規定把現已解體的「香港模範屋宇令」從「公共機構附表」內

剔除。

17.

草案第14條規定:原有條例內凡提及「殖民地」一詞的地方,均以「香 港」一詞加以取代。

18.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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