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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原有條例,從而採用「香港居留權」一詞, 並把該居留權給予所界定的「香港永久居民」。本草案亦就擬對人事登記條例(香港 法例第177章)作出立法修訂方面,加以補-

說明,因後者所作出的修訂是關於採 用一種新的永久居民身份證,上面註明持證人具有香港居留權。由1987年7月1日 起,將居留權加註在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身份證明書內,必須先持有上述身份 證。

2.

草案第2條修訂原有條例,從而加入「香港永久居民」的新定義 有關的 定義載於新第一附表内(草案第27條)。由於「華籍居民」及「香港本土人士」兩詞的 定義經予合併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新定義,因而需要删除上述兩詞的原有定義 「移民」一詞的定義經予修訂,即指非「香港永久居民」。至於若干其他因此而不再適 用的定義,亦予删除。本草案又藉此機會修訂其他定義。本草案加入「香港居留權」 的新定義,並把它歸入新訂的第IA部內(草案第3條)。

3.

草案第3條在原有條例內增加新的第IA部。該部份對(香港永久居民 所享有的「香港居留權」一詞的定義加以界定,即香港永久居民得享有入境權、免 受居留條件限制權及免受當局發出遞解離境令或遣送離境令的權利。

4.

由於採用「香港居留權」一詞及修訂「移民」一詞的定義,草案第4至13 及16、20及23至26條對整個原有條例作出因應修訂。

5.

由於擬對人事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177章)作出修訂,草案第15、21 及22條分別對原有條例第17C、53及53A條作出因應修訂。

6.

草案第27條以新第一附表(香港永久居民分類表)替代現行的第一附表 (香港本土人士分類表)。所有「香港本土人士」或「華籍居民」(按照現時所界定的)均 會成爲「香港永久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

7. 由於採用「香港永久居民」一詞,草案第28條對其他法例作出因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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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

!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不會有影響,而對於政府開支方面也没

8.

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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