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6

草案第30條規定設立「海洋公園信託基金」。該基金包括英皇御准才 賽馬會的200,000,000元捐款,及由其他人士捐贈、捐獻或遺贈予基金的金錢和實 產,以及該公司從該基金而獲得的金錢和資產。

12. 草案第31條列明該基金可作的用途。該基金的本金祇可作為海洋公園 發展計劃的建設支出之用,除非獲得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批准,否則不得作為其他用 途。

13.

草案第32條就該基金款項投資事,作出規定。第33條列明該基金須遵 守有關會計方面的規定。第34條規定:該基金不得作為擔保之用。第35條述明核 數師稽核該基金帳目的權利。

14.

草案第36條規定該公司並非政府機構或代理人。第37條授權總督得向 該公司索取資料。第38條授權總督為着公眾利益起見,得向該公司發出指示。第 39條授權該公司制訂附例。第40條對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作出因應 修訂。

15.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没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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