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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ON OF WOMEN AND JUVENILES (AMENDMENT) BILL 1987
(a)
1987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對原有條例作出下列修訂:
關於青少年犯罪的訴訟,若所牽涉的兒童年齡在7歲以下,則可以在有 關兒童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訴訟程序;而法庭可酌情決定是否需要有關兒 童或少年出席上述訴訟程序;同時,法庭必須通知有關兒童或少年的父 或母或監護人關於該等訴訟事宜(草案第3(a)及(b)條);
(b) 把監管令的範圍擴大,使在-
份考慮父或母或監護人意願後,將受監管
者接受內外科護理或治療的規定,包括在內(草案第3(c)及第4條);
(c)
急需接受內外科治療或護理的兒童或少年,無論是在收容所羈留中或是 交由收容所羈留之前,可直接送往醫院,並羈留在醫院內(草案第 7條);以及
(d)
當只有用强力才能進入有關樓宇時,社會福利署署長,或經他授權的人 士,必須先向裁判司、兒童法庭或地方法院取得法庭命令(草案第9(b) 條)。
2.
草案第4,5,8(a)和第9(a)條對原有條例作出因應修訂。
3.
本草案亦藉此機會對原有條例作出若干輕微修訂:
(a)
在原有條例第2條所載「未成年者」的定義內,加上「歲」一字,以便與 「少年」的定義趨於一致(草案第2條);
(b)
原有條例第35(4)條內載「裁判司」一詞,現以「兒童法庭」一詞取代(草案 第8(b)條);以及
(c)
原有條例各條條文內「殖民地」一詞,現以「香港」一詞取代(草案第 10條)。
4.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没有重大影響。
C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