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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草案第18 條賦予香港總督酌情處理的權力,以便發出特惠金,給予離 無政府職位、但没有資格領取長俸或短期服務退休酬金的人員。
16. 草案第19條規定:凡有政府人員因公受傷致命,受其供養的人士可獲 發給遺屬恩俸。
17.
草案第20條就在職人員死亡、領取長俸人士或有資格領取延長俸人 士的死亡而發給撫恤金事,作出規定。
18. 草案第21條規定長俸的最高數額。
19.
益。
草案第22條定明可供計算長俸薪酬的種類和百分比,以便計算長俸利
20. 草案第23條規定:政府人員退休、死亡或受傷時,應按情況按照當時 的規定計算長俸利益。本條並且規定:獨立的持續服務時期,應分別發給長俸。
21. 草案第24條規定:長俸人員可選擇收取經扣減的長俸和由長俸折算的 酬金,以代替收取全數的長俸;長俸扣減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五十。
22. 草案第25條規定:女公務員的丈夫必須完全或主要依靠該女公務員, 才可按照本草案的規定,領取遺屬利益。
23. 草案第26條規定:已領取長俸的人士,若再行受僱於政府或某些政府 資助機構,則所領長俸須暫停發放。
24. 草案第27條授權香港總督在某些情況下,以及由於有關人員故意隱瞞 重要事實,可以取消、扣減、或拒絕發給長俸。
25. 草案第28條就已領取長俸的人士被裁定破產或宣告無力償還債務時的 情況,作出規定。
26. 草案第29條授權香港總督在政府人員觸犯指定罪項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在某些情況下,並被判處徒刑時),可取消、暫停發放或扣減該人員的長俸
。
27. 草案第30條授權香港總督:若已領取長俸的人士在退休後的某段期 間,未經批准而接受聘用,可暫停發放該人員的長俸。
28. 草案第31條規定:政府人員領取的長俸利益,不得轉讓他人;旨在 還債務給政府或家屬以履行法庭命令者,則不在此限。
29. 草案第32條規定:若政府人員離職時,服務年資未領取長俸的規
定,可獲發給短期服務退休酬金。
30. 草案第33條授權香港總督:若認為遵行本草案的規定會造成不公平, 可豁免任何政府人員或受其供養的人士遵行本草案的規定,亦可對本草案作出修 訂,但上述豁免或修訂須經立法局通過
。
31. 草案第34條授權布政司修訂附表(表內列載附表人員一覽)。
32. 草案第35條授權香港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制定規例,以實施本草案的規 定。
33. 草案第36至55條(對有關條例和附屬法例)作出相應修訂。部份條文修 訂長俸條例,從而在該條例內加入類似1987年長俸利益條例草案第1至35條內的 新規定(見第36(i)條(第13條)、第36(j)條(第18條)、第36(g)條(第27條)、第 36(r)條(第29條)、第36(s)條(第30條)、第36(1)條(第20條)和第36(ab)條(第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