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按繇叙規例落 1210
你的假期條件聘任的
海外僱員(即在1958 年1月1日或該日之 前按試任長俸編制條
件受聘或調任自海外 地區,或在1958 年
1月1日之前受聘但 已選擇新假期條件的
人員】
(a)
40歲或以上、
不論服務年資長
短;或35 歲或 以上而具有10
每在本港服務一年可得假期日數
合計
基本假期率 海外附加假期率 ( 派駐香港及澳
門以外地區的
人員)
27
32
59
年或以上服務年
資的人員
(b) 40歲以下( 35
18
24
4 2
至 39歲而具有
10 年或以上服 務年資者除外)
按絟叙規例第 1200條的
舊假期條件聘任的海外僱
日(即在1958年1月
日前受聘並無選擇銓叙 規例第 1210條新假期條
件的人員)
每在本港服務一年
可得假期日敷
5 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