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按繇叙規例落 1210

你的假期條件聘任的

海外僱員(即在1958 年1月1日或該日之 前按試任長俸編制條

件受聘或調任自海外 地區,或在1958 年

1月1日之前受聘但 已選擇新假期條件的

人員】

(a)

40歲或以上、

不論服務年資長

短;或35 歲或 以上而具有10

每在本港服務一年可得假期日數

合計

基本假期率 海外附加假期率 ( 派駐香港及澳

門以外地區的

人員)

27

32

59

年或以上服務年

資的人員

(b) 40歲以下( 35

18

24

4 2

至 39歲而具有

10 年或以上服 務年資者除外)

按絟叙規例第 1200條的

舊假期條件聘任的海外僱

日(即在1958年1月

日前受聘並無選擇銓叙 規例第 1210條新假期條

件的人員)

每在本港服務一年

可得假期日敷

5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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