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
現時屬可領90%長俸的人員可選擇轉為
可 領 100 % 長俸
附件 D
先前曾選擇以90%實職薪金和特別津貼及50%外地僱員
津貼作為計算根據長俸條例所獲發放的長俸及其他津貼及選擇保
留較高例假賺取率的在職人員(見1967 年 1 月5日編制通告第
2 / 67 號 ) 在規定選擇期內選擇加入新長俸計劃的同時 亦
可選擇根據1987年長俸利益條例及 1987 年長俸利益規例,以
100 % 實職薪金、特別津貼及外地僱員津貼 由一個實際生效
日期起,作為其服務的可供計算長俸薪酬,而其例假賺取率則相應
扣減。
轉為可領 100%長俸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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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獲准加入新長俸計劃及轉為可領100%長俸的人員,將由實
際生效日期起成為可領 100%長俸人員。實際生效日期是在計算
有關人員在 1987 年 4 月 1日當日積存的例假日數後而訂定的,
因為在具可領 90 %長俸期間所賺取的假期 只可賺取 90% 長
俸。有關人員將被視為 由 1987年4月1日起開始放取積存的例
假 而轉為可領 100%長俸的實際生效日期,就是該員的積存例
假 在 1987 年4月1日後理論上放取淨盡的日期。( 就計算實際
生效日期而言 有關人員的假期存額只取整數日數,小數位後
的數字不計。)
3. 公務員轉為可領 100%長俸後,其長俸將按下列方式計算一
(a)
以最高可供計算長俸的薪酬的90% 計算實際生效日
期前服務期的長俸利益;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