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B
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和撫恤孤寡恩俸計劃的修改
(A) 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
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有以下修改:
(a) 在計算遺孀及子女的恩俸時,未足 個完整月份的
供款服務日數將可計算在內。
(b) 遺孀只要符合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的其他申領準則
不論是否在供款人身故前12個月內給供款人,均
有資格領取遺孀恩俸
(c)
即使遺孀遭停發恩俸,子女恩俸仍會繼續發放。
(d)
供款服務期的最高期限訂為400個月,即賺取最高 遺孀及子女恩俸所需的服務。
(e) 未有遵照規定呈報家庭狀況變更詳情的最高罰款額,
由200元提高至400元。
(B)
撫恤孤寡恩俸計劃
撫恤孤寡計劃有以下修改:
(a)
未有過照規定呈報家庭狀況變更詳情的最高罰款額, 由 100元提高至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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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遺孀只要符合撫恤孤寡恩俸計劃的其他申領準則
不論是否在供款人身故前12個月內嫁給供款人,均 有資格領取遺孀恩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