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 (iii)

可能暫停發放、取消或扣減長俸的情况

因再獲政府聘用而被暫停發放長俸

名有資格領取長俸或已領取長俸的公務員,倘再獲政

府聘用或獲任何在憲報上公布劃為公營機構的資助機構聘用,在

其再獲聘用或獲聘用後的服務期間,其長俸可能暫停發放,

因破產而被停止發放長俸

2. 佾退休公務員被法庭裁定破產或宣告無力償還債務,當局會 停止向其發放長俸。不過,總督可批准向該人員發放一筆特惠 金額,其數額相等於該人員沒被裁定破產或宣告無力償還 債務應可頜的長俸的全部或部分,供該人員維持生計

3. 個有關人員的破產或宣告無力償還債務令撤銷,當局即由撤

銷當日起恢復向其發放長俸。

因故意隱瞞事實或逃避接受紀律研訊而被取消或扣減長俸

4. 倘有證據證明有關人員故意隱瞞對發放長俸有重大影響的事 實,或該人員的長俸是在未知悉所有事實的情况下發放,而尙知 悉有關事實該長俸會全部不發放或部分不發放者,當局可拒絕發

放、取消或扣減其長俸。

5. 有關人員為逃避接受紀律研訊而辭職或退休,而該人員可 能在接受紀律研訊後被革職者,當局亦可拒絕發放、取消或

扣減其長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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